近日,山东省平邑县工商局对侵犯“皮尔?卡丹”商标权,在交易中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当事人李某罚款1万元,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当事人李某看到“傍名牌”有利可图,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就在自己的门店装潢上刻上了“皮尔?卡丹专卖店”字样,其对外散发的宣传名片上也印制了“皮尔?卡丹”。平邑县工商局根据法国皮尔?卡丹公司北京代表处的投诉查明,当事人所销售的“皮尔?卡丹”系列服装是从济南洛口服装批发市场购进的,所标注的厂名亦非法国皮尔?卡丹公司北京代表处授权的10家公司之一,其所使用的服装吊牌标识与真正的皮尔?卡丹商标标识亦相同或近似。这些行为足以引起消费者误认为该店就是真正的皮尔?卡丹专卖店而发生误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公认的商业道德,侵犯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危害市场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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