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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费者为本绘宏图
时间:2010-04-06 09:06:05来源:中国三农资讯网作者:尚香

一本厚达216页、共九编1209条、10多万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在国人期待已久的目光中终于问世。在去年九届人大三十一次会议上,委员们拿到了这部新中国第一部《民法》草案,这是迄今为止条文最多、篇幅最长、涉及面最广、调整范围最大、与群众生活关系最密切的法案。  因其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民法》素有公民权利“宣言书”、社会“稳定器”、公民“保护神”之美誉,它告诉人们自己有什么权利,内容几乎涉及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并为百姓维权提供法律武器。它的影响无所不在,在一定程度上甚至会影响人民的命运。  作为民事法律集大成者,这部《民法》草案将给普通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带来深远影响。草案中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作出详细规定,将诉讼时效由2年延长为3年,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龄由10周岁改为7周岁,还在保护消费者隐私权、赋予其精神损害索赔权、提升信用等方面有所突破。    个人隐私受保护    申请免费电子邮箱个人资料却遭泄露,填表加入汽车俱乐部,填表者的收入信息却被商家卖给银行办卡部门,私人信件被偷拆……针对这些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民法》将赋予隐私权受侵害者索赔权利,最高可达10万元。    《民法》草案在《人格权法》一编中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禁止以窥视、窃听、刺探、披露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    隐私的范围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自然人的住宅不受侵扰;自然人的生活安宁受法律保护;自然人、法人的通讯秘密受法律保护;禁止以开拆他人信件等方式侵害自然人或法人的通讯秘密;收集、储存、公布涉及自然人的隐私资料,应征得本人同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草案还在《侵权责任法》一编中规定,侵害他人隐私权的,侵权人应当按照因此获得的利益给予赔偿,也可以按照受害人的损失给予赔偿。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受害人的损失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给予10万元以下赔偿。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有关负责人介绍,写入《民法》草案的有关规定是我国第一次明确提出保护公民的隐私权。这是一种社会进步的象征,社会越文明,人们素质越高,就会对隐私权越看重。    精神损害须赔偿    到超市购物被搜身,就餐时因卡式炉爆炸遭毁容,结婚照胶卷被盗……针对这类侵权事件,消费者对物质损失之外的精神损失有权名正言顺地要求赔偿,数额最高可达10万元。    提请审议的《民法》草案扩大了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参与起草工作的法学专家表示,无论是人身权利还是人格权受到侵害,受害人都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赔偿金额不能漫天要价。    《民法》草案在《人格权法》一编中规定,自然人、法人享有人格权。自然人、法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侵害自然人、法人人格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支付精神赔偿金等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一编中也规定,侵害他人的人格权或者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物品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草案还规定,侵害他人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侵权人应当按照因此获得的利益给予赔偿,也可以按照受害人的损失给予赔偿。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受害人的损失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给予10万元以下赔偿。    《民法》草案也对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中漫天要价的现象作出限制,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获利的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民法专家表示,精神损害赔偿对受害人而言是一种补偿,对加害人而言是一种惩戒,对其他社会成员而言是一种警戒和教育,以期减少损害他人人格、人身权的侵权行为的发生。    信用权利被提升    把拖欠汽车或房产项目贷款不还的消费者列入信用度等级较差行列,并在媒体上予以曝光,经营者或金融机构的这种行为将被认定是一种侵害消费者信用权的行为。    关于《人格权法》,现行的《民法通则》等法律已有所规定。《民法》草案中又增加了信用权,在《人格权法》第一编中规定,自然人的人格权利包括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信用、隐私等权利。法人的人格权包括名称、名誉、荣誉、信用等权利。这也就意味着,自然人和法人都享有信用权。  法案规定,禁止用诋毁等方式侵害自然人、法人的信用。征信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收集、记录、制作、保存自然人、法人的信用资料。征信机构应当合理使用并依法公开信用资料。自然人、法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征信机构涉及自身的信用资料,有权要求修改与事实不符的信用资料。    业内人士认为,把信用提升到法律的高度,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诚实信用的重要性,对于建设信用社会将发挥积极作用。  为消费者鼓与呼―――起草《民法》草案背后的故事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民法》草案起草过程中对消费者保护曾有过浓墨重彩的一笔。日前,在十届政协社会科学界委员的住地,民法起草小组主要成员之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梁慧星接受了本报记者的独家采访,梁慧星对《民法》草案中加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的有关条款做了一一细述。    “我负责起草的民法草案共1924条,比正式提交审议的草案多了700多条。”梁慧星开门见山告诉记者。他认为,这700多条没有被采纳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制订《民法》的基本原则、立法精神和价值取向目前还不是很明确。记者了解到,这700多条法律中很大一部分是与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关的条文。  “在法案起草过程中,我们始终贯彻对弱势群体给予特殊保护的原则,”梁慧星解释说,“所谓弱势群体是指消费者、劳动者、妇女、儿童、老人和残疾人。”    为保护购房者的利益,草案的起草稿中设置了房屋预告登记制度,规定签订合同后开发商要到房管部门办理预告登记,将所卖房子的位置、房号、价格、面积、交房日期等信息进行登记备案,防止其他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再次购买。    “这主要是针对开发商和消费者订了合同、收了钱,却又将房子卖给别人的‘一房多卖’行为。”梁慧星说,“有个项目一共只有100多套房子,对外居然卖出了500多套,一房多卖的最终结果是一人得房,多人受害。”据了解,这一条规定在草案正式文本中已经被采纳。    另一方面,起草稿尽可能地完善了格式合同制度。现行《合同法》中关于格式合同的第39条、40条、41条也曾是梁慧星所在课题组负责设计的。当初由于考虑到市场经济程度不高,国外很多先进经验没有被采纳,所以,这些条款今天看来显得不够完善。    生活中常有不公平条款造成的纠纷,如店堂告示因摆放位置、印刷字体不明显、不易发现或不易理解而误导消费者,消费者起诉到法院,即使胜诉也只对原告一个人有效,对于没有到法院起诉的消费者来说,不平等的格式条款依然存在,依然可以继续适用。  为此,民法学家曾设计了一个对策,规定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有权认定哪些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无效。这样一来,任何一个受格式合同制约的消费者都可以以此主张权利。    此外,依法成立的消费者协会和工会组织有权对经营者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裁定其不平等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无效,这样的判决一旦作出,不但对经营者有法律约束力,其他消费者可以依此判决自动受到保护,无须再次起诉。    旅游合同是个复杂合同,中间环节较多,草案起草稿中曾专门规定了一章为旅游合同,为保护游客合法权益大书特书。如规定了旅行社在提供运输、住宿、餐饮和景点参观等服务时应承担的责任,如住宿、餐饮质量不合格,游客除了可以告旅店和餐厅老板外,还可以直接告旅行社;境外游组团的旅行社有义务向游客说明当地风俗习惯,否则由此造成游客被遣送回国的,旅行社要承担过错责任;旅行社有义务将严重传染病人、精神病人和其他人分开组团;对于因凑不够人数而将游客转团的,必须征得游客的同意,如游客不同意转团的,双方解除合同,由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等等。    教育支出已经成为老百姓消费的一大支出,一些人利用办班培训之机严重损害学员利益。梁慧星强调,学校和学生间的关系也是消费关系,学生也是消费者,校方在教学培训合同中承诺的教学质量、师资条件等必须严格履行,起草稿中对此类新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有所体现。    对于医疗纠纷中,医院毁弃、藏匿医疗器械或药品、擅自篡改病历的,起草稿明确规定,法院可直接推定医院一方有过错。此外还规定,“工伤概不负责”、“售出商品概不退换”等事先声明或手术前病人家属签定的保证书中,如有预先免除人身伤害责任的和预先免除故意和重大过失的免责条款无效。梁慧星指出,是否造成人身损害,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要看对方是否有过错,与是否签定了免责条款无关。    这一《民法》起草稿内容丰富、涵盖面广,以颇为前瞻的眼光全面加大了对消费者保护力度。    “遗憾的是,全国人大法工委改变了原先设想的编纂式的立法方针,而是采取编纂加汇编式,将原来的《合同法》原封不动地搬入了《民法》草案”,梁慧星对此颇有微辞,认为“这不是在起草《民法》,而是在汇编《民法》,采取这种方式难以创制一些新制度”。    据了解,《民法》草案共九编1209条,其中《合同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4  编作为现行有效的法律进行汇编,未作修改;总则、《物权法》、《人格权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等5编则是重新起草的。梁慧星表示,这种彻底的松散式和汇编式的法典,与人民所期望的差距甚大,中国应当制定一部具有逻辑性和体系性的《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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