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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售后服务不当赔损失
时间:2010-06-07 08:57:01来源:[标签:出处]作者:李铁生

  一农药经销商出售农药后,因售后服务不当,造成农户施药过量,水稻减产。沭阳县法院近日审结这起因水稻减产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去年7月,因水稻田中清除杂草需要,沭阳县农民章杰明先后3次在农药经销商刘旭处购买除草剂农药。章杰明自行施药2次后,见田间杂草没有死亡,遂找到农药经销商刘旭,刘亲自为章杰明稻田进行第3次施药,可杂草仍未除尽。无奈,章杰明从他人处另购除草剂农药施用,杂草终被除尽,但造成其约4.5亩水稻50%植株矮化抽不出穗,致水稻减产。章杰明认为刘旭销售不合格农药,水稻因农药浓度过大而减产,其向刘旭索赔无着,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刘旭赔偿水稻损失4000余元。被告辩称,造成水稻减产的原因系原告刘旭未能科学合理施药,与农药无关,不同意赔偿原告损失。

  后经鉴定,在同季节、同一田块的水稻先后4次使用相同类型的除草剂致使田间农药积累量增加是造成药害的重要原因之一,水稻植株矮缩不抽穗是农药除草剂药害所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农药销售方,对农药重复使用的危害性应当比原告有更高的认知能力,但在2次施药无效后,仍然第3次替原告施药,其行为对造成田间农药积累量增加致水稻50%植株矮化抽不出穗埋下严重隐患,对因此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应予赔偿。在第3次施药后,杂草仍未除尽,原告从他人处购除草剂第4次施药,也是造成田间农药积累量增加致水稻减产的因素之一,原告存在一定过错,应减轻被告责任。据此,法院结合2009年沭阳县水稻市场价格、原告水稻受害面积、双方过错程度及其它因素综合考虑(当年当地水稻亩产量约为1200斤,市场价约为1元/斤),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水稻损失1500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文中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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