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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所售烟叶被镇政府扣押将其告上法庭后胜诉
时间:2011-10-20 00:00:00来源:作者:
    2010年9月5日,施秉县牛大场镇石桥村村民田应学运送自家的烟叶到黄平县出售,途中连烟带车被牛大场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扣押。事后,烟叶被卖掉,车辆被一直扣押。为此,田应学一怒之下将镇政府告上了法庭。近日,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牛大场镇政府败诉。
  烟叶被卖,车被没收
  镇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2010年,施秉县烟叶因天气原因遭受损失,对收购工作造成影响。为此,该镇根据上级指示,加大了打击非法贩卖烟叶的力度。
  2010年9月5日,牛大场派出所根据镇政府的安排对贩卖烟叶的情况进行排查,查明田应学私自外运烟叶。随后,镇政府除了委托该镇派出所扣押运送烟叶的面包车外,还将820斤烟叶出售给了牛大场烟叶站,烟款6000多元留存于牛大场派出所。
  随后,镇政府又委托牛大场交警中队对田应学的面包车进行扣押。据了解,因质疑牛大场镇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田应学在今年3月31日一纸诉状将镇政府告上了法庭。
  田应学说,他常年靠种烟维持全家人的生活,2010年,施秉县烟草局和牛大场镇没有与他签订烟叶种植合同,切断了其经济来源。尽管如此,田应学还是抱着侥幸心理,自种了8亩烤烟。
  因无种植合同,牛大场镇烟草站拒绝收购他的烤烟。为避免经济损失,2010年9月5日,田应学将烟叶运送至黄平县出售。途经牛大场加油站时,被派出所民警(受镇政府委托)强行拦截。
  民警们在未出示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没收了田应学的820斤烟叶,扣押了运烟的面包车。田应学认为,镇政府的具体行为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烟草专卖法》、《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行政违法。故请求法院认定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镇政府辩称,田应学的行为是在非法贩卖烟草,所以其行为并没有错。程序上虽然不妥,但对贩卖烟草的行为的处理是执行县政府的决定,故本案的被告应该是施秉县人民政府。
  终审,镇政府败诉
  施秉县法院查明,田应学在未与施秉县烟草部门签订烟叶种植合同的情况下,于9月5日用自己的面包车运输烟叶到黄平县出售,途中被牛大场派出所的民警拦截。随后,烟叶被出售,得款6000多元,车辆则被扣押。同时,镇政府为防止田应学再次利用车辆非法贩卖烟叶,又委托牛大场交警中队对运送烟叶的面包车进行扣押。扣押时间持续至庭审期间,本案于今年4月11日一审开庭,镇政府败诉后又上诉至州法院。
  法院另查明,镇政府委托派出所没收原告烟叶、面包车以及委托交警中队扣押面包车时,均未向田应学出具没收和扣押的书面手续。根据上述的认定,施秉县法院认定了牛大场镇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黔东南州法院对施秉县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同时查明,田应学在运输烟叶时,未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准运证。
  州法院认为,《烟草专卖法》规定,烟叶属于专卖品,田应学无准运证而运输烟叶,违反了法律规定。但《烟草专卖法》规定,像田应学的行为,法律只授权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镇政府无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对田应学的行为进行处罚,超越了法定职权,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无法律依据。故维持了施秉县法院的判决。此案以牛大场镇政府两审败诉而告终。
    另据悉,目前,田应学无证外运烟叶的违法行为已转交施秉县烟草专卖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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