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中国农资供销网
rss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消费指南 -> 打假维权
分期购车成潮流,但必须买4S店的保险吗?看看“前车之鉴” 您得擦亮双眼
时间:2017-09-30 01:18:39来源:中原三农网作者:

  □本报记者曹怡然通讯员郑娜

  随着人们消费观念的不断转变,分期付款购车逐渐成为一种潮流,但随着分期付款购车数量的不断增多,围绕这其中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分期付款买的车却被4S店强制在店内购买保险,保险到期后车主更换投保公司,却被4S店强制扣押,遇到这种事的来看看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何审理的吧。

  2015年9月,乔某在南阳某4S店购买了一辆小型汽车,付了9万多元的首付后,剩余的钱乔某选择车辆抵押分期付款。4S店为其做了抵押担保,贷款金额为27.8万元,贷款期限为3年。在双方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担保合同》中,明确指出乔某在贷款没有还清的情况下,必须在4S店指定的保险公司缴纳保险,并且指定险种和保额。合同中还指出,乔某如果没有及时提前投保的话,要支付保险费30%的违约金,4S店有权将车辆收回。购车时,乔某一心想着早点把车开回去,对于4S店的合同条款并没有想太多,就把合同给签了。保险到期后,乔某不想在4S店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便更换了投保公司,孰料4S店以此为由,强行将乔某的车辆开走。自己花钱买的新车,没开多久,就被人强行扣押,每月还要支付几千元的银行贷款,乔某越想越生气,无奈之下,他将4S店告上了法庭,要求4S店返还车辆,并且赔偿其损失。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判决,4S店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车辆返还乔某,并且按照每天100元的标准,赔偿自扣押之日起到返还车辆期间乔某的车辆代步费用。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员刘建华解释,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第十六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不得强制交易。本案中,4S店要求乔某在其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的格式条款,侵犯了乔某自由选择服务的权利,属于强制交易,应视为无效条款。乔某已经就涉案车辆在交警部门进行了所有权注册登记,并且车辆已经实际交付给乔某,车辆属乔某所有,4S店强行将车辆扣押,侵犯了乔某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返还。

关闭】【顶部
>>最新信息

评论

帐  号: 密码: (新用户注册)
表情:
内  容:

图片欣赏
精彩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