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2003年,本村一村民因身体不适,将他的5亩多承包地转包给我。当年该村民去世后,就由我一直承担这5亩地的农业税费。今年,该村民的儿子欲向我要回这部分土地。请问,他的做法合理吗?东台市溱东镇苏庄村 张存友
张存友同志: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是集体所有的,而不是个人所有。若该村民已与儿子分家,他儿子就不能将其承包经营的土地作为遗产继承。根据《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或部分成员死亡的,其他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耕种,但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由非家庭成员继承。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即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承包地,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若该村民未与儿子分家,你可依据当时的流转协议与这位村民的儿子协商解决。燕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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