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黄某与周某是近5年的邻居。黄某没有经过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批,也没有征得与他家共用通道的邻居周某的同意,就花费6000多元在较宽的通道内搭建了一个小房间。
这间小屋的修建,占用了不少通道,周某感到给自己一家人的出入带来不便,于是他多次找到黄某,要求其拆除房屋,但遭到黄某拒绝。
周某见自己的劝说无效,向当地城监部门举报:该建筑物非法。城监部门调查后作出认定该间房屋为违章建筑,并对黄某作出限期15天拆除的处罚决定,但黄某一直未履行。
见黄某一直没有拆除违章建筑的意思,周某一气之下,叫来几名亲戚用了不到半个小时就将该建筑拆除。
黄某见自己辛辛苦苦搭建的房屋被邻居拆除,便以侵犯财产权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周某赔偿其搭建房间的损失,共计8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违章建筑的损害也属法律调整范围,司法应当给予当事人选择诉讼解决的救济途径,违章建筑人享有就违章建筑被私力侵害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因此法院应当受理此案。同时,虽然违章建筑是不合法的存在物,但基于其材料来源的合法性,全部不予保护则侵害了违章建筑人应有的合法财产,所以只能赔偿其材料损失,而施工费用是用于支付不合法的行为和目的,则不应赔偿。据此,法院作出判决:周某赔偿黄某该建筑的材料损失4000元。
律师点评 对违章建筑,在执法机关作出拆除处罚决定后,拆除后的残值自然归违章建筑人合法拥有。如仅仅是程序违章,违章人还可以通过补办手续、改正违章行为并接受处罚等措施,使违章建筑转为合法建筑。显然,违章建筑人只是其违章的建筑行为不受保护,但可以享有其他合法的权益,并非绝对不享有权利。当这类合法权利被私力侵害时,应当得到赔偿。肯定侵害违章建筑者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不是为了减轻违章建筑人的责任,更不是为了保护、鼓励、助长违章建筑行为以及从违章建筑上取得非法利益。而是要将纠正违章的措施纳入法制的轨道,如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劝违章建筑人拆除,提起相邻权诉讼等。若以私力擅自去拆除、毁坏等,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当然,有法定免责的抗辩事由除外(如紧急避险等)。在本案中,周某显然没有法定免责的抗辩事由,法院判决周某赔偿黄某的材料损失是正确的。
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