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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禁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可处罚金
时间:2011-05-25 17:09:28来源:中国三农市场网作者:李锦

【案情】 某市农业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该市某饲料厂销售禁用的“抗生素药渣”,该农业局立即对举报进行调查核实。经查,该饲料厂从外省购进一批“抗生素药渣”,共销售13.26吨,销售价格为每吨l160元,总计销售额为153816元。农业局认为该饲料厂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给予该饲料厂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53816元,并处罚款153816元。
【评析】 本案涉及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法律适用问题。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均属财产罚。财产罚虽是剥夺违法相对人某种财产权的处罚,但从根本目的上讲,不是通过行政强制力更多地获取财物,而是通过减损相对人的财产利益来实现教育和惩戒的目的。没收违法所得与罚款的主要区别是:没收违法所得指向的是违法相对人的非法财产,这些财产本不应属于违法相对人;而罚款指向的是违法相对人的合法财产,这些财产本应属于相对人。
抗生素药渣是抗生素类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三废,由于其高蛋白质含量和微量的抗生素成分,在饲料和饲养过程中使用会对动物有一定的促生长作用。但是由于其使用会引起畜禽和人的耐药性,危害养殖业和人体健康,因此,国家明令禁止在饲料中添加使用。本案中的饲料厂销售禁用的“抗生素药渣”,其行为已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关于“禁止生产、经营停用、禁用或者淘汰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规定,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l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据此,该农业局对饲料厂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53816元,并处罚款153816元的处罚,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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