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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劳务关系才有工伤待遇
时间:2009-10-15 00:00:00来源:作者:
我是一所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按照学校的教学要求,我们许多同学都在假期到公司、企业定岗实习,学习技能,积累经验。请问,我们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关系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在实习中人身受到损害,是否可以要求实习单位给予工伤待遇?

 

读者马忠成

 

马忠成同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条的相关规定,该法适用于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因此,要适用《劳动合同法》,自然人必须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而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学生到实习单位顶岗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本人或家长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据此,你们到一些单位实习,不属于建立劳动关系,也就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工伤待遇的享受者只能是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此,实习生若在工作期间发生伤亡事故,不适用有关工伤的规定,而只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要求实习单位给予赔偿。实习生在工作期间发生伤亡事故,不管实习单位是否存在过错,也不管双方是否有类似于“实习期间发生伤亡事故时,由实习生本人承担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的书面约定,实习单位都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律师潘家永)(来源:安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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