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美博士丁某回到家乡浙江省杭州市后发现,房屋拆迁安置过程中,他被莫名“除名”了。经过4年多申诉,他和家人的房屋安置问题目前仍然没有得到解决。他不明白——
为何出现两份不同的拆迁安置表
出国数年的留美博士丁某,在回到家乡浙江省杭州市后发现,房屋拆迁安置过程中,他被莫名“除名”了。经过4年多申诉,他和家人的房屋安置问题目前仍然没有得到解决。
据丁某介绍,出国前,他在杭州市下城区磨盘井巷11号居住有30余年时间,是该房屋的合法使用人,且是具有独立户口的户主。1998年他与妻子登记结婚,次年赴美留学。2000年5月,该房屋被浙江国都房产有限公司拆迁,并于2003年7月对居民进行了拆迁安置。丁某当时身在美国,对拆迁和安置之事不知情。
2005年,丁某学成回到杭州市时发现,原来居住的房屋已经被拆迁,他和妻子、儿子没有得到安置,一家人无房可住。
丁某告诉记者,他了解到,根据当年的有关拆迁安置政策,像他这样对原房产有合法居住权、户籍上独立成户、属于晚婚的拆迁户,拆迁人应当予以安置,且一般进行分户安置。
2006年3月,丁某在向当地房管部门申诉过程中,负责拆迁安置工作的下城区房管局和杭州市房管局拆迁办出具了一份2003年登记的《杭州市房屋拆迁安置表》,编号为“400”。在这份安置表中,丁某的名字出现在有正式户口一栏中,备注一栏中标明“不住”,拆迁人意见一栏中写明“丁某夫妇住青荷苑2幢504室”。
据丁某介绍,青荷苑2幢504室是其父母的产权住房,从这份安置表看,丁某夫妇没有在被拆迁的磨盘井巷11号居住,同时,因为有青荷苑2幢504室作为婚房,作为拆迁人的房产开发商可以不对他们进行安置。丁某说他此前没有见过这份安置表,上面的内容是怎么来的无从知晓。
丁某说,令其不解的是,法律规定“拆迁期间暂停房屋产权转让”,杭州市房管局作为房屋产权登记的主管单位,在拆迁中(2001年3月)把该房产权转让给丁兄,丁兄藉此房产权证取得了新安置房——凤起都市花园13幢2单元304室房屋的产权证。
多次申诉无果后,2006年初,丁某将丁兄诉至法院,要求明确自己拆迁安置的身份和对新安置房的权利。为诉讼取证,丁某的代理律师在杭州市房屋档案馆调取档案时,发现了一张与上述内容不尽相同的《杭州市房屋拆迁安置表》。在这一份同样编号为“400”,同样落款时间为“2003年7月4日”的安置表中,备注一栏、拆迁人意见一栏均是空白的。
2006年10月、2007年5月,杭州市下城区法院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作出了一审和二审判决,明确丁某对磨盘井巷11号“享有使用权”,“拆迁单位也明确了丁某系安置人口之一,且无其他住房”,法院判决丁某享有对新安置的凤起都市花园13幢2单元304室房屋的使用权。
有了终审判决书,丁某认为这回自己和家人的安置问题可以得到解决了。但是,当地房管部门表示,丁某已经通过诉讼途径获得了“凤起都市花园13幢2单元304室房屋的使用权”,因此,他的居住问题应以法院判决为准。丁某的妻子在拆迁时户籍并不在此,且丁某父亲已提供青荷苑2幢504室(产权人为丁父)给他们夫妇作为婚房居住,因此丁某的妻子不符合安置人口的条件。同时,丁某的子女户口在拆迁时也未报此处,因此,也不列入安置人口。这一系列说法与房管部门出具的《杭州市房屋拆迁安置表》内容一致。
于是,丁某的拆迁安置问题至今没有取得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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