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云县庆云镇的侯某,在庆云县中心街某手机经营部购买了一部手机,价值960元,使用3个月后,手机突然无法使用。侯某找到销售商要求修理,工作人员便把手机留下,让她半月后回来取手机,但是到半月后来取手机时被告知手机损坏是人为原因造成,要更换零件,而这部分费用要消费者负责。侯某当时也懵了,自己买来手机从没有摔过、碰过,不可能是人为的故障,再说来维修时,你们也没说是人为故障,现在要求自己掏钱换件,消费者接受不了。双方几经协调未果,侯某便向向庆云县消协投诉。
消协接到投诉后,迅速与销售商联系后,进行协调处理。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当时维修人员检查时,没有向消费者说明维修服务情况,有过错责任。庆云县消协工作人员运用法律法规,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经销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消费者表示歉意,并同意为其免费修理,更换新零件,消费者表示满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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