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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食品原料须有“身份证”
时间:2011-05-17 11:09:27来源:中国乡村网作者:刘烨

卫生部颁布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于5月1日正式实施。记者日前从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为做好餐饮管理,该局已制定了《河北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河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饭店要建立采购记录制度  征求意见稿对餐饮单位的食品原料管理作了严格要求。《河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从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的,也要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  除此之外,餐饮企业还要建立采购记录制度,应当按照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备查。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这意味着以后饭店每样原料都有了一个‘身份证’,一旦出现问题能够快速、准确、高效追溯,减少损害、降低风险。”省食药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  此外,征求意见稿对餐饮的制作加工过程作了更细的规定,譬如制作凉菜应当达到专人负责、专室制作、工具专用、消毒专用和冷藏专用的要求。  使用地沟油最高将被罚10万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处罚力度更大,还表现在对使用地沟油等回收食品做原料加工食品行为的处罚上。  《河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用非食品原料制作加工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制作加工食品;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等行为,将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予以餐饮提供者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处罚是,主管部门将没收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所得及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工具等;没收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这就意味着,处罚可能高达10万元。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承办一百人以上聚餐和重大接待活动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对所供应的食品留样,并保存四十八小时。  据了解,此次《河北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河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求将截止到2010年5月20日,市民可通过书面或发送电子邮件到why87824944@163.com和zjs158@126.com的方式,提出自己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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