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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消协消费警示:不要购买“身份证”不符的农用三轮车
时间:2013-05-13 00:58:28来源:作者:赵龙

  进入农忙时节,透过农民那澿透的衣襟,骄阳晒烤的黝黑皮肤,耕作的艰辛,一览无余。然而因农机具引发侵害农民权益的问题让他们倍感辛酸。近日,邯郸市农民石某向省消协反映,其花款1.7万元,从当地农机销售点购买了一台农用三轮车,销售方向其出具了正式发票、车辆合格证等手续。但当石某持相关凭证到车管所办理车辆上户手续时,却遇到了麻烦。原来,其所购买的这台农用三轮车合格证上显示前轮规格为5.00-16,而实际却是6.00-16;合格证上后轮规格为6.50-16,而实际是8.25-16。也就是说,该车实际轮胎尺寸与生产厂家出具的整车出厂合格证上所标注轮胎标号存在严重不符的问题。因无法办理牌照手续,致使该车在长达三个月时间仍无法正常行驶,消费者苦不堪言。据销售方解释:按照合格证上的要求进行生产用户嫌拉的少,都愿意换成大轱辘、大车斗。因销售量小,生产厂家在产品出厂前已经私自加大了车斗和车轮的规格。面对上牌照的问题,销售方始终坚持自己卖的三轮车都能落户上牌照,主要指的以下两种方法:一种方法是尝试找找熟人,到管理部门通融通融;另一种方法就是把车开回来,由销售方给换上与合格证相符的车斗和车轮,再去上户挂牌,待手续办完了,再开回来把大车斗大轮胎换回去。那么农民购买了这种实际身份信息与原始身份信息不符的车辆,而无法落户上牌照,能否退车、更换或者要求赔偿呢?

  一、《产品质量法》第五条规定: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上述经销者经销的商品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不是合格产品,存在安全隐患。

  二、《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商品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由此可见,经营者销售明知是不合格的商品,致使消费者无法上牌照,经营者应按照消费者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消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误导消费者购买了不合格的商品,经营者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条规定:农业机械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因此经销者应为消费者办理更换或退货。

  河北省消协提醒:农机具对农民来说是大件商品,购买时一定要谨慎。购买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机,给自己带来的不仅是经济上的损失,而且还可能耽误农时。因此,购买农机具或其他生产资料时,一定要看清楚相关说明;不要购买与产品说明或合格证不相符的产品;不要为了私利而要求经营者提供不符合标准的产品,留下安全隐患或造成因不符合国家规定而无法办理相关使用手续;另外,消费者在与销售者签售买卖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内容,不要盲目按销售者要求去签,避免发生纠纷时无法正常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呼吁相关政府部门加强农机具市场监管,铲除不合格产品和不法经销商,为农民消费者提供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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