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临近,正是网络购物消费的高峰时段,也将是网络消费纠纷的高发期,为引导消费者在双十一网购高峰时段理性消费,慎防落入消费陷阱,佛山市消费者委员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双十一网络购物期间注意以下几点:
1、理性消费。不要被便宜冲昏头脑,应理性面对价格低廉、低折扣标价的商品。因为部分商品很可能被卖家虚高价格,先涨价后降价,看似打折,实际比以前更高。消费者应尽可能先对有购买意向的产品进行前期了解,可以从不同网站或实体店了解,和网站促销价格比较,做到货比三家。同时不要轻信商家宣传,避免出现商品与实际描述不相符等问题。
2、下单前注意商家的霸王交易条款。一些店铺的热销商品有预先下单业务,但是往往有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或者定金恕不退还的条款。对类似这种以预售、预定为借口不退货、不退款的销售行为,消费者要三思而行。
3、选择正规的网络交易平台。消费者应选择经营规模较大、信誉度等级较高、口碑较好、交易量大、消费者评价较高的电商,符合规定的网络交易平台会在其首页醒目位置公开网络标识、营业执照等信息。
4、要注意网络交易安全。消费者千万不要在没有任何资质认证的网站下单,更不要轻易相信以各种理由要求直接转账至私人帐户、或点击卖家通过QQ、旺旺等发付款链接的页面、要求扫二维码进行付款等,这将会脱离正规网络交易平台的安全监管,给消费者带来经济损失。
5、请考虑选择快递保价或购买运费险。网购物品特别是易损、贵重物品在快递过程中很有可能会出现损毁和丢失的情况,选择保价可以及时获得相应赔偿,而运费险可以补偿退货时产生的快递费用。
6、先验货再签收。收货时应当场开箱查验,一旦发现商品有问题要立即联系商家并拒收商品。
7、注意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期限。如需无理由退货应在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向经营者提出退货要求。
8、注意保留消费凭证。在交易过程中消费者要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网络购物证据,如:聊天的记录、购物记录、购物页面截屏、购物票据凭证、快递单、发货/送货单等。一旦出现消费纠纷,可以先与网站客服人员联系,与其沟通解决。如客服人员无法解决,及时向当地消委会投诉,或者网络平台注册所在地的工商部门申诉。
相关法规:
《合同法》规定运输人也就是快递企业对运输的快件有保管责任,如果运输过程中货物有损毁,快递公司要与消费者按照约定给予赔偿,如果没有约定的话要给予市价赔偿,即按照交付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在这个过程中,快递丢失物品的价值是多少,将由消费者举证,证明它们实际价值。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递快件(邮件),应当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邮件)外包装完好的,由收件人签字确认。投递的快件(邮件)注明为易碎品及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的,企业应当告知收件人先验收内件再签收。对于网络购物、代收货款以及与用户有特殊约定的其他快件(邮件),企业应当与寄件人在合同中明确投递验收的权利义务,并提供符合约定的验收服务,验收无异议后,由收件人签字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五 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二十八条 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第四十四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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