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成都居民唐福珍自焚一案,争议多年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的修订或废止问题,终于提上了日程。这或许将成为继孙志刚案之后,因公民之死而导致不合理的法规得到修正的第二例。作为当年因孙志刚案而向全国人大提起建议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以下简称《收容遣送办法》)的当事人之一,我不禁感慨万千。
自2003年我和许志永、滕彪向全国人大建议审查《收容遣送办法》以后,不少热心朋友曾通过电邮或书信方式和我们联系,其中多有讨论《拆迁条例》的。据我所知,最迟在2004年,已经有人以公民身份向全国人大递交了审查《拆迁条例》的建议书,但未见全国人大回应。那位朋友曾将建议书惠寄给我一份,可惜由于我的电脑崩溃过,已经找不出他的姓名。自2004年至今,又过去了五年,究竟还有多少人建议审查《拆迁条例》,只有全国人大知道;而究竟有多少房屋在《拆迁条例》的合法掩护下化为尘土,只有天知道了。
自唐福珍案发生,事情终于有了转机,不但有北大五教授联名建议审查《拆迁条例》,并且国务院的态度也明朗起来,开始积极推动修订《拆迁条例》。死者已逝,若能将无辜的房屋从推土机的威胁下解救出来,既是当政者之功德,也是对逝者最好的安慰。综观整个事件的发展,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在拜读了多位学者关于《拆迁条例》的讨论之后,我觉得仍有几个问题需要澄清。
首先,《拆迁条例》这一法律形式的合法性尚未受到质疑。对于《拆迁条例》在内容上与上位法相抵触的问题,北大五教授的建议书中有过较为详细的分析,已无须赘言。需要指出的是,在没有《不动产征收法》之前,以国务院条例来规定拆迁问题,本身就是违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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