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蹊跷东星案:民航中南局称东星无起诉主体资格
时间:2011-05-30 15:15:21来源:中国农资供销网作者:王阳

  中国民航史上首个民告官案例,其背后是中国民营航空的尴尬处境。

  在武汉洪山监狱服刑的兰世立自从今年2月以来,就没见过他的亲人和律师。

  四年前,被称为“中国民营航空第一人”的兰世立,曾和王石、冯仑一起到武汉洪山监狱看望同时背负“首富”和“首骗”名号的牟其中。他当时肯定想不到,三年后他也会监居于此。

  2009年3月14日,民航中南局用明传电报的方式,要求东星航空公司停飞;在多次申请行政复议无果之后,东星航空的实际控制人东星集团在今年2月8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民航中南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2月24日,广州市白云区法院正式受理此案,5月9日开庭审理。

  这是中国民航史上首个民告官案例,本刊曾在3月25日以《兰世立:首富的绝笔》为题报道。

  为何延期举证?

  在东星集团总裁助理、兰世立的侄女兰剑敏眼里,事情早该有个了断。

  5月9日是第一天庭审。这场主角缺席的庭审进行了将近四个小时,双方各有一名代表和一名律师出席庭审。

  法庭审判员表示,此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六个:一是东星集团作为东星航空股东是否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二是起诉时间是否在法定诉讼时效内,三是民航中南局作出的停飞决定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还是行政处罚,四是停飞的事实依据是否充分,五是这一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何在,六是执行停飞决定的程序是否合理合法。

  民航中南局代表认为,东星航空公司已经破产清算,东星集团没有行政起诉主体资格。对此,兰剑敏向《中国经济和信息化》记者表示,东星集团是东星航空的全盘出资人,作为东星航空公司的股东和直接利害关系人,它在法律上均可以作为东星航空的行政起诉主体对被告进行行政诉讼。

  2009年8月26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东星航空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东星航空由此成为中国航空业界首个破产企业。但是,直到当年年底破产清算才正式结束。这也是东星集团两年后才提起诉讼的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直到这时,东星航空的股东才能落实主体资格,取代破产管理人来代表东星航空。

  然而,这个案子的开庭审理还是比预期晚了两个月。这是因为民航中南局“申请延期两个月举证”。这是庭审的另外一个焦点。法庭上,东星集团看到民航中南局要求逾期举证的申请。民航中南局逾期举证的理由是:分级管理路程较远导致收集证据困难。

  “行政诉讼法第一条第一款,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非法律专业出身的兰剑敏,因为打这场官司,对法律条文出口成章。她理解不了,这次起诉是在民航中南局注册地,何以还会有“路程较远”的问题。

  她还提到,行政处罚法要求处罚之前就应有相应证据,民航中南局作为行政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是依照法律程序查明事实,搜集了足够的证据之后才对被处罚机构进行行政处罚,不应该出现需要延期举证的情况。

  针对民航中南局所下的停飞决定是否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民航中南局方面表示,要求东星航空停飞的决定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其法律依据是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此外,民航中南局在勒令东星航空停飞前的一段时间内,就已经确认东星航空存在不少安全隐患问题,如超时飞行、身体有缺陷的飞行员驾机飞行等。再加上公司因经营不善而濒临破产边缘,所以民航中南局才会下这个停飞决定。

  民航中南局代理人认为,在作出暂停飞行的决定之前,东星航空已严重资不抵债,濒临破产。公司董事全部缺位,员工思想极不稳定,安全投入无法保证。东星航空2009年初发生了包括员工摔伤在内的多起事故,东星航空在适航飞行、飞行员稳定、对人员培训投入、公司管理流程方面存在诸多问题。根据《安全生产法》第56条规定,民航主管部门在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时东星航空的乱象已经危及到飞行安全,必须马上停飞。

  对于民航中南局提到的东星航空员工思想不稳定的情况,兰剑敏解释了其中的原因:2009年3月7日,武汉市交委下了一个文件,要求飞行员签订降薪协议,薪水降到国航的普通薪金标准。员工便产生思想波动。当时武汉市交委曾经让兰世立来做飞行员的工作。兰剑敏还指出,民航中南局发出停飞行政行为的时候,并未对东星航空的任何工作作业进行检查。

  对于民航中南局所下停飞决定的程序问题,东兴集团代理律师严义明认为,其操作程序值得商榷,毕竟停飞事关重大,民航中南局应派人直接找到东星航空相关责任人进行交办,而不应该使用明传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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