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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云南农业品牌竞争力
时间:2012-09-13 09:24:17来源:作者:李四
西湖龙井资讯平台9月3日讯:普洱茶、宣威火腿、蒙自石榴,这些在云南、乃至全国家喻户晓的产品有一个共同的名字叫;地理标志;。   在云南,已有52种产品成功获得国家工商总局颁发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为充分利用云南地理优势独特、气候优势突出、物种优势明显、开放优势巨大等条件,云南省第九次党代会明确提出把;大力发展高原特色农业;作为实现经济社会新跨越的思路之一。今年8月初召开的省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加快高原特色农业发展的决定》,《决定》要求全省各州市开展农产品品牌创建行动,打造有影响力、有竞争力的;云系;、;滇牌;绿色战略品牌。   在这种背景下,总结已有地理标志产品产业化发展的经验,挖掘更多的地理标志产品,以地理标志带动产品生产、以产品带动产业发展成为全省各州市发展经济,特别是发展特色农业当务之急的课题。   舶来品受政府重视企业青睐   在中国,地理标志保护历程不到30年;但这个舶来品受到政府的重视、企业的青睐;地理标志商标保护体系逐渐形成。   2007年7月普洱茶正式获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云南省普洱茶协会在工商部门的协助之下终于结束了长达6年的申报之路。据该协会会长张宝三介绍,当时普洱茶市场价格波动很大,市场行情云山雾罩,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存在人为炒作的情况;地理标志商标的使用起到了规范市场的作用,近几年普洱茶产量和价格都比较理性,产业走上了良性发展的轨道。   这是因为地理标志可以用来表明该产品的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由产地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相较于其他地区的同类产品有明显特色;它成为相应产品进入市场的闪亮名片,蕴含着巨大的社会、经济价值,因而甚至成为国际竞争的一种手段。   众所周知民间有;土特产;的概念,但是一直没能上升到从知识产权的角度加以保护的高度。这与产品的商品化程度和市场的开放程度息息相关。   随着全球化浪潮的到来,中国人开始认识地理标志。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局长许瑞表曾撰文总结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历程,文章把1985年我国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开始承担制止虚假表述产品产地商业行为及保护原产地名称的义务作为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开端。到了1989年我国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这就意味着外国证明商标在中国将受到保护,而此时针对国内产品还没有证明商标一说,地理标志保护更是一片空白。   很快,地理标志保护开始被纳入法律范畴,以实现与国际接轨和保护国内具有特定品质的传统产品。国家工商总局于1994年12月发布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管理办法》将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的一种类型纳入商标法律保护范围。直到2001年10月按照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地理标志的概念被写入《商标法》。此后国务院、国家工商总局对地理标志的注册程序与管理等做了具体规定,地理标志才算正式纳入了商标法律体系保护。   国家工商总局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12月31日我国地理标志商标达1381件,其中水果、蔬菜、家禽牲畜三大类排在前3位,分别有347件、234件和200件。   地理标志推动产业发展   起初,云南在地理标志申请方面落后于全国其他省份。随着推进商标战略、发展特色农业等发展思路的提出,云南地理商标在申请、效益挖掘方面有了长足的提升。   距离1995年3月国家工商总局开始受理地理标志注册申请10年后,2005年3月云南省第一个地理标志;;文山三七获批。   据文山三七地理标志商标联系人、文山州生物资源开发和山区产业局的周继东告诉记者,有了商标后,文山三七就从;土特产;变成了品牌;品牌效益推动了三七产业的发展、农户增收。   周继东提供的数据显示,2012年上半年全州三七产业实现现价总产值(不含种植业)8.86亿元、销售收入22.62亿元、税利2.2亿元,预计年底实现总产值47亿元、销售收入72亿元、税利13.7亿元,这三项数据分别是2005年(14.99亿元、11.49亿元、2.65亿元)的3.14倍、6.27倍、5.17倍。在;十一五;期间三七种植平均每年解决长期用工2.57万余人、短期用工711.41万人次,三七种植户每年平均获得种植收入4.3亿元。   在海外市场方面,文山三七由原来的日本、新加坡、韩国等传统消费国家扩展至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欧美国家,出口量由2005年的220吨飙升至2010年1000吨。   地理标志还有利于保证产品质量、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因为每个地理标志产品都有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商标注册单位负责对地理标志的使用进行管理。   以;普洱茶;为例,企业申请使用;普洱茶;证明商标及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须执行国家标准《地理标志产品普洱茶》、云南省地方标准《普洱茶综合标准》、国家食品生产许可证QS认证,这些规范对普洱茶的保护区域、种植、加工工艺等做了详尽要求。云南省普洱茶协会则对;普洱茶;以《普洱茶地理标志及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为依据对企业申请、使用行为进行管理,消费者不仅可以用商标来辨识;普洱茶;,还可登入;普洱茶;官方网站(http://www.zhpecwh.cn/pecxh/)进行查询。   据张宝三介绍,2002年广州茶博会上100克的普洱茶拍出了16万的高价。这次拍卖引来市场对普洱茶的过分预期,市场的逐利本能导致疯狂的扩张,2007年普洱茶产量达到高峰的9万吨。;普洱茶;地理标志的使用促使企业、市场回归理性,消费者也能放心地购买普洱茶,现在普洱茶产业已经走上了良性发展之路。   北京中郡世纪地理标志研究所在2011年针对全国地理标志所做的调研,将云南的文山三七、普洱茶以及宣威火腿列入综合价值指数;五星级;地理标志行列,而获得五星级评价的地理标志仅占所有调研总量的6%。   建立部际联席协调机制进行保护   在我国工商、质检、农业三个部门在开展地理标志保护工作时存在有所重叠的问题,根据现状以及国际竞争的需要,以《商标法》为核心形成的;商标法模式;得到更多的支持。   除了工商部门依据《商标法》开展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外,质检、农业部门也不同程度地涉及地理标志保护。   2005年6月7日,国家质检总局制订发布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主要是从质量管理角度进行的,更强调行政上的管理、监督、执法。这符合质检部门的职能定位,但是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的捷立霞认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与《商标法》存在互不认可的问题。   按照《商标法》相关规定,地理标志以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的形式申请注册;而《地理标志保护规定》第五条规定: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应按照本规定经审核批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必须依照本规定注册登记,接受监督管理。这就意味着,根据《商标法》规定申请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如未按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申请注册,则不能得到质检系统的认可与保护,反之亦然。   此外,在我国《农业法》中亦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和扶持发展优质农产品生产;符合规定产地及生产规范要求的农产品,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三个部门各司其职、各成体系,并且有不同的地理标志标识。这就出现了同一产品向多个部门申请地理标志的情况。   由于我国的主要贸易伙伴国美国、德国等都采用商标的形式地理标志进行保护,加之商标法保护在我国已经逐渐成熟,以;商标法;模式进行地理标志保护成为主流观点。   2011年5月由中国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完善地理标志保护管理体制机制的意见》,确立由国家工商总局牵头,加强与农业部和质检总局的协调配合,按照便利申请、统一对外、加强保护的原则,整合业务流程、统一政策标准,建立地理标志工作部际联席协调机制。   地理标志效益开发参差不齐   地理标志具有巨大的社会、经济效益,但是各地、各类产品对地理标志效益的开发水平参差不齐。   北京中郡世纪地理标志研究所的调研总结称,地理标志存在注而不用、用而不管、管而不畅的情况,即重申请注册,轻使用管理,对地理标志乱局不采取措施,对广大的中小企业和农户使用地理标志不备案、不管理、不作为、不服务,地理标志的作用得不到发挥。      记者随机对云南省的地理标志注册人进行了采访,结果显示,地理标志对相关产业大发展都取到了促进作用,但是地理标志效益开发水平参差不齐。使用普洱茶地理标志的企业超过80家,而2009年获批的地理标志;;墨江紫米只有两家企业使用,去年获批的地理标志;;德宏咖啡则还未投入使用。   蒙自石榴研究所是地理标志蒙自石榴的注册人,其张姓副所长坦言,企业对地理标志的认识不足,宣传工作亟待加强。   由于地理标志的注册人都是相关协会或技术单位,这些机构的工作重点是规范、管理地理标志商标的使用,为产品提供技术标准;在地理标志推广使用乃至产业发展方面则无能为力。   不过云南省普洱茶协会对商标保护颇为上心,最近;普洱茶;已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称号。据张宝三介绍,与普通商标不同,驰名商标实行跨类保护,即使食品类以外的产品要注册;普洱茶;商标也不再被允许。此前,曾有珠宝注册;普洱茶;商标,这对普洱茶都是不利的。此外,协会还委托北京一家商标事务所监测国外商标注册情况,对恶意注册;普洱茶;提出反对意见。据其介绍,为保护普洱茶在国际市场上的权益,该协会已经在法国、奥地利、捷克、丹麦、埃及、西班牙、爱尔兰、意大利、肯尼亚、摩洛哥、波兰、葡萄牙、乌克兰、叙利亚、越南、匈牙利、土耳其、韩国、日本等将近30个国家注册成为地理标志商标。   另外,由于地理标志产品多为地方特色农产品,不同程度的存在企业规模小、缺乏龙头企业等问题。   ;云南特产很多,但是很多并未申请地理标志保护。由于没有地理标志保护,仿制品较多,冒用产地的现象层出不穷。虽然对特色农产品进行保护,并不是对地理标志注册的数量越多越好,但相对于云南众多的特色农产品来说,对农产品进行地理标志注册的数量还是相对较少的。;云南省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信息研究所副研究员林郁说。   林郁认为,地理标志保护工作不是获批后就万事大吉。由于地理标志注册人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政府应该更多地支持地理标志效益的开发。首先要提升相关经营者对地理标志的认识,培养其权利意识,让其参与到地理标志商业价值的开发中。此外,要延长相关产品的产业链,以地理标志为卖点,树立产品的品牌形象。   地理标志理应成为云南发展高原特色农业的一双有力的翅膀。 作者:温炜鑫 稿件来源:都市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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