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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将放宽
时间:2009-10-30 09:07:00来源:[标签:出处]作者:马帅
中国银监会今日宣布,为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将适度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降低准入门槛、强化监管约束,加大政策支持,促进农村地区形成投资多元、种类多样、覆盖全面、治理灵活、服务高效的银行业金融服务体系,以更好地改进和加强农村金融服务,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据悉,这几年我国农村金融服务正在发生积极变化,但总体看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和服务比较滞后,与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不断增长的需求相比不适应,这表现在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的网点少、覆盖程度低、农民贷款难等方面。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今天召开的“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银监会日前制定发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根据这一意见,准入政策调整和放宽的具体内容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放开准入资本范围。积极支持和引导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收购、新设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鼓励各类资本到农村地区新设主要为当地农户提供金融服务的村镇银行,鼓励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等。农村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尤其是新设立的机构,其金融服务必须能够覆盖机构所辖区域的乡(镇)或行政村。

二、调低注册资本,根据农村地区金融服务规模及业务复杂程度,合理确定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注册资本。在县(市)和乡(镇)分别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分别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和100万元;在乡(镇)和行政村分别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分别不得低于人民币30万元和10万元。降低农村地区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合并、重组、改制方式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同时取消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在县、乡、行政村设立分支机构拨付营运资金的限额及相关比例的限制。

三、调整投资人资格,放开境内投资人持股比例。境内企业法人应具备良好诚信记录,上一年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资金来源合法。资产规模超过50亿元,且资本充足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及不良资产率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的境内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可以在农村地区设立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适度提高境内投资人入股、持股比例。其中,单一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20%,单一自然人持股比例、单一其他非银行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0%。任何单位或个人持有村镇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事先经监管机构批准。

四、放宽业务准入条件和范围。支持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各类银行业务,提供标准化的银行产品和服务。农村地区银行业法人机构的具体业务准入实行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由当地监管机构根据其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结果予以审批。加大政策性银行对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力度。

五、调整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准入资格。村镇银行的董事长、高管人员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大专以上学历;乡(镇)、行政村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高管人员应具备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等。

六、实行简洁、灵活的公司治理。村镇银行可只设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行使对高级管理层的监督职能;信用合作组织可不设理事会,由其社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经营管理层;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其经营管理层可由投资人直接委派,并实施监督。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银监会将努力使新政策争取明年一季度推出,按照“先试点、后推开;先中西部、后内地;先努力解决服务空白问题、后解决竞争不充分问题”的原则和步骤,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完善方法,稳步推开。首批试点将选择在四川、青海、甘肃、内蒙古、吉林和湖北6省区的农村地区。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对新设农村金融机构将按照“低门槛、严监管”的原则实施审慎监管,并根据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的资本充足状况及资产质量状况,适时采取差别监管措施,引导和监督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的资金投向,并建立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支农服务质量评价考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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