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区财政局全面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房发【2006】37号《关于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根据房山区纪委房纪发【2006】5号《房山区新农村建设工作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强化我区新农村建设资金物资的监督管理,于6月21日召开了房山区新农村建设资金物资监督管理工作会,各区直单位、乡镇办事处等主管新农村建设的领导参加了会议,区纪委监察局、区审计局、区发改委、区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区经管站等相关领导出席了会议。 会上,贯彻落实了《房山区新农村建设资金物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并对新农村建设资金物资投入及使用情况报表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 房山区财政局为进一步强化新农村建设资金物资的管理,首先成立了由区财政局局长高维魁同志为主任,区监察局、区审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的主管领导为成员的房山区新农村建设资金物资监管办公室,制定并印发了《房山区新农村建设资金物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办法中规定:新农村建设中资金、物资,包括市、区、乡镇、财政部门和区直各部门下拨的财政性资金、物资,社会各界支持的资金、物资,乡村两级自筹和其他资金、物资,并全部纳入乡镇财政和单位、村财务管理体系,实行专帐、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严格按照财政、财务制度执行。 区纪委监察局副局长王文久同志在会上强调: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落实党的十六大五中全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系统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切实做好我区新农村建设中资金物资的监督管理,充分体现了“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有效防止各类腐败现象的发生,使新农村建设真正成为民心工程、廉政工程,从而全面促进我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健康发展。 最后,区财政局纪检组长武振芳同志强调: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房山区新农村建设资金物资监督管理办法》,建立月报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每月5日前,将新农村建设资金物资投入及使用情况报表报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汇总后报区政府。 区新农村建设资金物资监管办公室将定进行专项检查和重点工程专项审计,并将检查结果报区纪委监察局,对于违反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及相关法律的,按相关规定处理,从而全面促进我区新农村建设健康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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