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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化肥价格改革这样走过
时间:2009-11-19 18:37:31来源:作者:小月

  1982年以前,国家将化肥列入一类物资,对其生产和销售统一计划,统一进货,统一调运,统一价格。每年由当时的国家计委或化工部向企业下达生产任务,由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所属的各级农资公司负责化肥独家经营、统购统销,形成了化肥生产企业只管按计划组织生产,供销社系统按中央、省、地市、县及基层供销社四级批发、一级零售模式,执行统一出厂价、统一批发零售价。

  1985年初,国家根据国内能源、原材料已经实行计划内、计划外价格双轨制的实际,开始对化肥价格实行双轨制。即计划内价格由国家统一制定,计划外价格实行市场调节。

  1988年9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的决定》,明确中国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和各级供销社的农资经营单位是农资专营的主渠道,对化肥、农药、农膜拥有专营权,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经营。大、中型化肥企业生产的优质化肥,无论是计划内还是计划外超产化肥,一律由专营部门统一收购。对于计划外超产化肥,由专营部门与企业签订合同,按优惠价格收购。而对于地方小化肥企业生产的化肥,则实行专营部门与工厂合同订购或联销、代销,及企业直接销售的方式进行销售。

  1992年,国务院又根据实际情况和《决定》执行过程中暴露的弊端,出台了《关于加强化肥、农药、农膜经营管理的通知》,明确中国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和各级供销社的农资经营单位是农资经营的主渠道,但不再拥有农业生产资料专营权,给予农业“三站”和生产企业一定的化肥经营权,企业可以根据化肥淡旺季与农民协商化肥价格,从而第一次给予我国化肥生产企业一定的经营权和定价权。

  1994年8月,国务院下发《关于改革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的通知》,规定中央调拨化肥(国产大化肥和中央进口化肥)由四级批发(即中央、省、地、县批发)一级零售(基层供销社零售),改为二级批发(即中央级、省级批发)一级零售(县农资公司与基层供销社批零结合,基层供销社推行代销)。同时推行代销制和化肥生产企业自销。

  1998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明确今后国家对化肥流通的管理将由直接计划管理为主,改为以间接管理为主。取消国产化肥指令性生产计划和统配收购计划,由化肥生产和经营企业自主进行购销活动。化肥出厂价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政府只对大型氮肥企业生产的化肥制定中准出厂价和上下浮动幅度,供需双方在浮动幅度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化肥生产企业既可以与化肥经营企业直接签订购销合同,也可以实行销售代理;既可以将自产化肥销售给各级农资公司和农业“三站”,也可以设点直接销售给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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