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土地流转搭建好服务平台。
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需要多方支持和努力。各级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快农民各种专业知识培训,提高农民素质。政府要搞好流转环节的服务,出台有关土地流转的规范性合同文本,引导农户履行必须的手续、程序,签定土地流转的书面合同;逐步建立起公开、透明的土地流转信息平台,降低交易成本,使土地供求双方知己知彼,并自愿、高效、公平地进行土地流转的协商和交易。考虑到目前小农户在交易地位、土地信息、法律知识等方面处于不利地位,政府要以提高小农户在土地流转中的谈判能力为核心,在县乡建立专业服务机构和培育社会中介机构,免费为农户开展有关土地流转的信息、法律、政策等咨询服务。
二、做好农村土地的确权登记颁证等基础工作。
自农业税产生以来的2000多年里,我国农民土地的权属都是比较明晰的,产生于唐宋、完备于明、延续到清的土地管理“鱼鳞册”是官府最大的档案。而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权属模糊,地块“四至”不明,土地肥瘦不清,往往一户十亩地分成七、八块,每块在什么地方、边界在哪,土地承包书上都没有具体标明,从而给农村土地管理带来很大困难,土地矛盾和纠纷日益增多,直接影响到农村社会稳定。就土地流转而言,农民的初衷与理论界、舆论界、商界和地方干部的想法不尽相同。农民的初衷不外有三:一是希望通过流转,把手中的七、八块地变得更整一些;二是离土不离乡外出打工,留下口粮地,其余地块流转出去;三是常年外出打工,想把全部土地流转出去。不管哪种情况,农民都需要把土地承包关系通过确权登记,从法律上确定下来,给农民以稳定感,以解决后顾之忧。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等基础工作,是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农民权益的迫切需要,也是一项基础性的惠农工程。因此,各级政府都要把土地确权登记这项基础工作列入农村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利用第二次土地利用调查的成果,加强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为促进农村土地流转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培育能经营善管理的农业经营大户和职业农民。
当前,农村土地流转中最缺少的就是能使土地提高产出效益的规模大户,土地流转主体数量不多,能力不强,水平不高,制约了土地规模经营的健康发展,全国目前土地流转总量只占5%。要加大对经营专业大户的扶持力度,在资金、信息、技术上给予帮助指导,提高土地规模经营专业大户的经营管理水平和生产经营能力。重视土地适度规模经营者队伍建设,通过抓培训、抓服务、抓咨询,提高土地适度规模经营者的经营管理水平,以适应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需要。
四、引入农民定价权作为土地流转的核心。
农用土地流转价格,从理论说应该是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主要由亩均产出效益和土地供求关系决定。但由于农用土地的流转相当部分是行政推动,还没有形成能反映市场规律的流转机制,政府确定的土地流转价格也就成了农村土地流转的基本价格。目前的土地流转价格制定不科学,多数土地流转只是事先简单作价。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土地市场发育和物价波动,土地的远期价值难以准确评估,存在风险折价问题,容易损害农民利益,引发社会矛盾。必须把农民定价权作为土地流转的核心,确立农民的谈判地位,根据市场定价。必须在土地确权的基础上,制订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建立土地交易市场,确保农民获得土地收益和土地增值。要建立土地流转的价格指导机制,根据不同产业不同片区制订土地流转的最低指导价格,具体流转价格由出让方与受让方协商确定,或通过县乡土地流转服务组织招标确定。
五、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呼唤最严厉的问责制。
我国农村的土地按属性可分为四类:承包地(承包地又分两类:耕地和林地)、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国家建设征地。每种土地在属性内流转的问题尚好解决,需要特别关注的重点是属性外的流转,这是冲击18亿亩红线的一股最强劲的暗流。
一些地方在中央三令五申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面前,一意孤行,铤而走险,采取以租代征、未批先用、化整为零、占优补劣、占多补少、弄虚作假等不断翻新的各种花样,违法违规占地用地。据有关报道称,国家有关部门2007年对全国90个城市的突击审查,结果违规利用土地的宗数达到60%,涉及的土地面积达到总数的47%。国家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但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上,处罚的板子却常常“高高举起,轻轻落下”。中部某省国土部门有关人员如此形容土地违法成本之低:“砍伐1000棵树,可能要判3年有期徒刑,但如果乱占用1000亩耕地,可能只罚款了事”。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违法主体往往是处于“强势地位”,导致土地违法案件追究责任的过程中,具体的责任主体十分模糊,常常是可以处理一个团体,却处理不了个体。很多违法批地的地方,为了逃避责任,往往以会议纪要或电话记录的形式作为批地依据,这给违法责任的认定带来了一定困难。同时,对土地违法案件的处罚太“软”,违法成本太低,难以抑制日益膨胀的违法冲动。
因此,必须对土地加强监管,提高违法成本,该动法的必须动法。该动法没动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一个重要原因是行政中央化、法院地方化的制度安排,正确的方向应是行政地方化、法院中央化。尽管我国刑法中有追究违法占地的条款,全国虽然发生了那么多的违法占地案件,但至今还没见到有谁因此获刑的,雷声大、雨点小的问责制必须改变,不然,违法者还将肆无忌惮,以身试法。
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