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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革:用“公益”与“公正”终结征地悲剧
时间:2009-12-25 10:51:04来源:作者:大山

  权威访谈

  采写:熊伟(本报特约记者)

  受访者:张千帆(北京大学教授、中国宪法学会副会长)

  ■被“吃掉”的程序

  现行拆迁条例的问题首先在于它体现了长期形成的一个概念误区,那就是让城市拆迁代替一切,拆迁“吃掉”了征收和其他所有程序。

  记者:您认为现行拆迁条例最大的问题是什么?

  张千帆:现行拆迁条例的问题首先在于它体现了长期形成的一个概念误区,那就是让城市拆迁代替一切,拆迁“吃掉”了征收和其他所有程序。令人吃惊的是,这么多年来竟找不到一部直接规范拆迁的上位法。

  宪法规定了征收必须“给予补偿”,但是没有说明是什么样的“补偿”,而拆迁条例第四条也要求“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物权法》第42条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但这一条是针对“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并不适用城市拆迁。

  要说拆迁条例违法或违宪,主要是因为条例意义上的“拆迁”,实质上是财产征收而非单纯的执法过程,使得一些地方并非出于宪法规定的“公共利益”,也能依照条例剥夺公民私产。因此,要规范拆迁权力,首先要把拆迁纳入征收范围,拆迁之前必须经过征收程序,拆迁只是执行征收的最后一步。但按照现行的拆迁条例,在规划和制定征收补偿标准都没有市民参与的情况下,拆迁时产生矛盾、冲突甚至引发悲剧,往往就难以避免了。

  ■何为“公共利益”,须民主界定

  “公共利益”是一个政治概念,征收是否符合公益未必存在客观标准,而主要取决于当地人民是否满意,因而自然离不开地方民主参与。因此,与其将关注焦点集中在界定“公共利益”,不如完善保护“公共利益”的民主决策机制。

  记者:国务院法制办正在抓紧制定《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新条例能否解决原有的拆迁条例存在的问题?如果不能,这些问题应当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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