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劳动合同是农民工能参加工伤保险的先决条件,有劳动关系是未参保的工伤农民工向用人单位讨要工伤待遇的先决条件。可由于用工市场的复杂性,让不少农民工搞不清自己和谁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
今年8月16日,商丘农民工高代玉在洛阳市宝龙广场建设工地打工时猝死,这无疑是工亡。但该广场承建方、分包工程的劳务派遣方和包工头,谁也不对高代玉工亡承担责任。后来商丘工会、洛阳工会共同协调为高代玉维权,洛阳市委书记还针对高代玉工亡作出批示,市委的有关部门的领导召集开发商、承建方、劳务公司、包工头、高代玉的家属,以及工会、劳动、法院职能部门人员,举行协调会,最终决定由开发商为承建方先行垫付22万元的赔偿金给高代玉的家属。
假如不是特事特办,高代玉的家属可能拿不到比照工伤的赔付。因为高代玉属于不知道和谁有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他虽然在工地干活,但工资和劳动都由包工头发放和安排,他应该和包工头存在劳动关系,可包工头既不是法人,也不是工商部门登记过的个体户,不是用人单位,包工头和农民工之间只有雇佣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如果发生农民工伤亡,要按民事纠纷处理。
高代玉的猝死,假如不能证明包工头有责任,包工头就无须赔偿。就算包工头有责任,几十万元也赔不出。包工头这种用工形式,令工伤保险制度难以覆盖农民工。当然,有些地方政府对此类包工用工劳动关系的认定有规定,例如重庆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用人单位在实行承包经营(生产)时……凡发包给不具有用人主体资格的其他单位或自然人的,其他单位或自然人使用的人员与发包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河南没听说这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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