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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权益抵押贷款启动试点
时间:2010-08-06 10:20:34来源:[标签:出处]作者:山峰
 

      7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 关于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其中首次明确提出,金融部门要配合地方政府的改革,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

      《意见》指出,在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程度高的地区,金融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当地党委和政府组织推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农房用地制度改革,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和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前提下,探索开展相应的抵押贷款试点,丰富“三农”贷款增信的有效方式和手段。

      按照现行《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国的农地承包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能抵押。2005年10月《物权法》草案四审稿和2006年8月五审稿中,曾出现农地承包经营权均可“有条件抵押”的条款:“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实现抵押权的,不得改变承包地的用途。”但之后,六审稿删除了此项条款,理由是《物权法》应该与《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保持一致。

      尽管如此,在创新农村金融服务的背景下,中国农村地权抵押始有破冰。

      2008年10月15日,以农村改革发展为主题的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闭幕后第三天,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要求在全国九个省份选择部分县(市)作为试点,联手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工作。2009年3月18日,央行和银监会再次发文,这份题为《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的文件,首次明确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开办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

      此后,以辽宁省法库县秀水河子镇长岗子村农村合作社的151户农民用922.37亩耕地承包权作抵押为首,农地承包权和宅基地抵押贷款的试点工作开始逐步推开。

      据人民银行初步统计,截至2010年6月末,试点九省涉农贷款余额为2.6万亿元,同比增长24.2%,增速比去年同期高13.6个百分点,其中农村贷款和农户贷款增幅分别比上年同期高19.4个和7.4个百分点,高出同期全国各项贷款增速7.9个和7.7个百分点。据了解,涉农信贷投放明显增加,是试点最突出的成效。

      农村问题专家指出,农地承包权和宅基地抵押,是大势所趋,也是执政党赋予农民“长久不变”、“更加完整的”农地承包权的应有之义。相应的,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以及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等方面的问题也开始被逐渐提上议事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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