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生长调节剂,是人工合成的对植物的生长发育有调节作用的化学物质和从生物中提取的天然植物激素,是一类与植物激素具有相似生理和生物学效应的物质,如赤霉素、乙烯、细胞分裂素、脱落酸、油菜素内酯、水杨酸、茉莉酸、多效唑和多胺等,对目标植物而言,植物生长调节剂是外源的非营养性化学物质,通常可在植物体内传导至作用部位,以很低的浓度就能促进或抑制其生命过程的某些环节,使之向符合人类的需要发展,例如:控制萌芽和休眠;促进生根;促进细胞伸长及分裂;控制侧芽或分蘖;控制株型(矮壮防倒伏);控制开花或雌雄性别,诱导无子果实;疏花疏果,控制落果;控制果的形或成熟期;增强抗逆性(抗病、抗旱、抗盐分、抗冻);增强吸收肥料能力;增加糖分或改变酸度;改进香味和色泽;促进胶乳或树脂分泌;脱叶或催估(便于机械采收);保鲜等。每种植物生长调节剂都有特定的用途,而且应用技术要求相当严格,只有在特定的施用条件(包括外界因素)下才能对目标植物产生特定的功效。往往改变浓度就会得到相反的结果,例如在低浓度下有促进作用,而在高浓度下则变成抑制作用。植物生长调节剂 在农业生产上使用,有效调节作物的生育过程,达到稳产增产、改善品质、增强作物抗逆性使作物农艺性状表达按人们所需求的方向发展等目的。植物生长调节剂是一种农药,按照农药登记批准标签上标明的使用剂量、时期和方法,使用植物生长调节剂对人体健康一般不会产生危害。如果使用上出现不规范,可能会使作物过快增长,或者使生长受到抑制,甚至死亡,有的生长调节剂不能按要求使用导致农药残留超标不仅对农产品的品质会有一定影响,并且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在我国法律禁止销售、使用未经国家或省级有关部门批准的植物生长调节剂。植物生长调节剂安全使用技术要点如下:
一.用量要适宜,不能随意加大用量。植物生长调节剂是一类与植物激素具有相似生理和生物学效应的物质,不能过量使用。一般每亩用量只需几克或几毫升。有的农户总怕用量少了没有效果,随意加大用量或使用浓度,这样做不但不能促进植物生长,反而会使其生长受到抑制,严重的甚至导致叶片畸形、干枯脱落、整株死亡。过量使用易导致农产品中农药残留超标,影响农产品品质,甚至造成人食用后中毒和对身体的损害。
二、不能随意混用。很多菜农在使用植物生长调节剂时,为图省事,常将其随意与化肥、杀虫剂、杀菌剂等混用。植物生长调节剂与化肥、农药等物质能否混用,必须在认真阅读使用说明并经过试验后才能确定,否则不仅达不到促进生长或保花保果、补充肥料的作用,反而会因混合不当出现药害。比如:乙烯利药液通常呈酸性,不能与碱性物质混用;胺鲜酯遇碱易分解,不能与碱性农药、化肥混用。
三.使用方法要得当。有的菜农在使用植物生长调节剂前,常常不认真阅读使用说明,而是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直接兑水使用。是否能直接兑水一定要看清楚,因为有的植物生长调节剂不能直接在水中溶解,若不事先配制成母液后再配制成需要的浓度,药剂很难混匀,会影响使用效果。因此,使用时一定要严格按照使用说明稀释。
四.生长调节剂不能代替肥料施用。生长调节剂不是植物营养物质,只能起调控生长的作用,不能代替肥料使用,在水肥条件不充足的情况下,喷施过多的植物生长调节剂反而有害。因此,在发现植物生长不良时,首先要加强施肥浇水等管理,在此基础上使用生长调节剂才能有效地发挥其作用。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规定,植物生长调节剂属农药管理的范畴,依法施行农药登记管理制度,凡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植物生长调节剂,必须进行农药登记。在申办农药登记时,必须进行药效、毒理、残留和环境影响等多项使用效果和安全性试验,特别在毒理试验中要对所申请登记产品的急性、慢性、亚慢性以及致畸、致突变等毒理进行全面测试,经国家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才允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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