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余某与王某在没取得农药登记证和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生产销售农药,非法牟利。11月25日,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姚某、余某和王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至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0元至150000元,其中,姚某和王某被处以缓刑。
2008年12月10日,姚某经王某介绍与余某相识,并签订合作生产氯虫苯甲酰胺原药的框架协议,姚某以资金形式入股,余某以技术形式参股,并分别按70% 和30%分配股权,王某作为第三方在协议上签字。几天后,余某找到其原来的同事何某,以10万元的价格向其购买了氯虫苯甲酰胺的合成工艺。次年2月,姚某出资租赁南通某化工有限公司的厂房,购买了生产设备,并聘请王某负责销售。余某派技术人员进行具体的技术指导、生产管理和工艺改良。2009年5月,姚某按余某提供的工艺技术,在没有取得农药登记证和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批量生产原药并对外销售。自2010年1月至6月间,三被告人对外销售氯虫苯甲酰胺原药共计价值人民币637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