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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审查要点 准备事项解读
时间:2017-11-23 01:05:49来源:中国农药网作者:

  2017年8月1日正式实施的《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农药生产的纲领性文件,将促进农药生产与农业生产结合。为规范农药生产许可审查行为,《农药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于10月10日开始施行。

  根据《办法》第四条规定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制定生产条件要求和审查细则,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农药生产许可的申请、审查和核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也就是说农业部负责宏观指导,省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县市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各负其责,责任明确,做到监管无缝隙。第三十条规定资料准备人员需要明白三项内容:(一)现有生产许可证/生产批准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将继续有效;(二)有效期届满时需向省级农业主管部门重新申请新的生产许可;(三)多个申请尽量一次办理。

  农药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生产企业只核发一个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原药(母药)按品种填写,制剂按剂型填写,同时区分化学农药或者非化学农药。全国一个农药生产准入门槛标准,《办法》第九条要求的11个条件必须逐条符合要求。这就减少了农药生产企业大量的负担,节约了经费,简化了申报程序,实行了管而不繁,管而不乱,给企业松了绑。

  《细则》实施一月有余,就目前情况而言,企业正处于新旧许可证交换期,“老证”向“新证”过渡。《细则》从总则、申请材料要求、审查流程、审查内容、审查结论和附则六方面介绍。对于企业而言,需要按照具体细则准备申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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