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农药登记这么多年来,在跟农药企业人员尤其是销售人员的交流中经常会被问到,能帮着借某产品的农药登记证吗?最近则还有人问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里是不是写了可以转让了?这都让我很惊奇,原来很多人对农药登记证的认识比较模糊。甚至有人误将其当作知识产权的一种承载,以为可以转让。
其实根据现行的农药登记政策来看,直接把别人的农药登记证拿来用是万万不可的,因为这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规定,这就如同拿了别人的身份证来用一样了。另外,《农药管理条例》中涉及转让的内容是登记资料的转让,而不是农药登记证的转让。相信这让很多人失望了,但是从农药监管的角度来讲,是不可能允许农药登记证转让的,那将必然会引起农药市场的混乱。
农药登记证性质
农药登记证是国家法定机关准予农药企业生产、销售其农药产品的证明文件。从法律意义上讲,它是一种行政许可证件。因为取得农药登记证前的产品研发及资料准备过程中我们会突破很多的工艺、技术难题,并且开展大量的试验研究,所以有人会误以为农药登记证是一种知识产权的载体,但是农药登记证是区别于知识产权的。下面我们来看相关的法律法规(如表1)。
表1 有关农药登记证的相关法律法规
法规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二十五条
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农业机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
《农药管理条例》第七条
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新农药研制者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
表1中涉及农药或农药登记的法律法规决定了农药登记证的性质是行政许可。那我们看下针对文章开始提到的疑问相关法律给出的解释。
表2 农药企业证件受转让等情况汇总
证件
产品
登记证
生产许可证
自行生产(相应生产范围)
转让资料
(新药研、农药生产企业)
受让资料(相应生产范围)
委托加工
受托加工
(相应生产范围)
委托分装
受托分装(相应生产范围)
原药品种
有
有
√
√
√
×
×
×
×
有
无
×
√
×
×
×
×
×
无
有
×
×
√
×
×
×
×
制剂剂型
有
有
√
√
√
√
√
√
√
有
无
×
√
×
√
×
×
×
无
有
×
×
√
×
√
×
√
这样来看,农药登记证跟农药生产许可证的相互制约的情况就给解决了。能盘活很多沉睡中的农药登记证,也让许多仅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能开展生产。企业获得了农药登记证就可以依法委托有相应生产能力的农药生产企业进行加工、分装,不会限制生产了。取得了生产许可证也可以依法接受相应企业的委托加工、分装。委托人应当对委托加工、分装的农药质量负责。
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