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印发《湖南省农药经营许可事项告知书》,明确了关于农药经营许可事项的几个问题。
一、农药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2018年8月1日起,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从事农药经营属于违法行为。
二、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农业主管部门均需完善农药经营许可的受理与审批办理窗口地址、联系电话及监督电话,并将告知书通知到各农药经营门店。
三、一个农药经营者只核发一个农药经营许可证。一企一证管理是指在省内不可以申报多个许可,只核发一个。农药经营许可证上的经营主体名称与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主体名称保持一致。
四、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主体是指农药经营单位(批发、零售、个人)、部分农药生产企业(成立独立销售公司的除经营自己企业产品外,还经营其他企业产品的受托企业销售被委托加工企业产品的)、农药外贸公司、从事农药经营服务的专业化病虫害统防统治组织和机构。
五、专门经营卫生用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在发证机关管辖的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农药生产企业在其生产场所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农药或者向农药经营者直接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农药,不需要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
六、限制使用农药不得利用互联网经营。利用互联网经营其他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境外企业不得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
七、专门从事批发或进出口贸易等经营者,与普通的农药经营门店的经营方式有较大的区别,其办公场所、会议室等场所均可视为营业场所,总面积达到或超过三十平方米其样品展示柜可以视为柜台。专门从事农药出口贸易的企业,其仓库并不一定在本地(如利用生产企业的仓库),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供其仓库具体地址和相关资料(如租赁证明材料、仓库平面图等),并对农药仓库不在本地作出合理说明。
八、一个经营者(分支机构)应至少有一名符合条件的专职经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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