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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四国进口乙醇胺(农药中间体)征收反倾销税 期限5年
时间:2018-11-06 02:02:51来源:中国农药网作者:佚名

  据商务部网站29日消息,商务部决定自2018年10月3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商务部介绍,2017年10月30日,商务部发布2017年第6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进行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存在倾销,国内乙醇胺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美国的公司:

  1.陶氏化学公司76.0%

  (TheDowChemicalCompany)

  2.英力士美国公司97.1%

  INEOSAmericasLLC)

  3.亨斯迈石化有限公司97.1%

  (HuntsmanPetrochemicalLLC)

  4.其他美国公司(AllOthers)97.1%

  沙特阿拉伯的公司:

  1.沙特基础工业公司10.1%

  (SaudiBasicIndustriesCorporation)

  2.其他沙特阿拉伯公司(AllOthers)27.9%

  马来西亚的公司:

  1.国油石化衍生公司/马石化营销(纳闽)有限公司18.3%

  (PETRONASCHEMICALSDERIVATIVESSDNBHD/PETRONASCHEMICALSMARKETING(LABUAN)LTD)

  (该税率仅适用于马石化营销(纳闽)有限公司向中国出口销售国油石化衍生公司所生产被调查产品,其他任何情况下均适用“其他马来西亚公司”的反倾销税税率)

  2.其他马来西亚公司(AllOthers)20.3%

  泰国的公司:

  1.TOC乙二醇有限公司37.6%

  (TOCGLYCOLCOMPANYLIMITED)

  2.其他泰国公司(AllOthers)37.6%

  据悉,乙醇胺主要用于生产表面活性剂、农药及医药中间体、日用化工品及个人卫生用品。乙醇胺也作为原材料用以制作乳化剂、荧光增白剂VBL、炼油(酸性)气体处理剂、水泥助磨剂、切削液、减水剂、工业防冻液、石油添加剂、皮革软化剂、润滑油抗腐蚀剂、防积炭添加剂等,广泛应用于工业清洗、气体净化、农药及医药、日用化工、纺织印染、建筑建材、金属加工等行业。

  此外,商务部表示,对2018年6月22日之前(含当天)及2018年10月23日至10月29日期间进口的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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