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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严重了,吊销农药生产、经营许可证!!
时间:2018-11-20 00:52:33来源:中国农药网作者:佚名

  最近,有很多人询问:农药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已经核发得差不多了,现在查出一些案件,怎么才能吊销农药生产、经营许可证?作为农药生产、经营者怎样规避被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杨理健老师在学习了相关法规,做出了如下答复:

  一、必须吊销许可证的类别

  只要这些案件一旦发生,给予相应处罚,就必须立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一般生产假农药,无证生产农药,均直接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一)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1.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部门依法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1)生产假农药的;

  (2)生产劣质农药情节严重的;

  (3)不再符合农药生产许可条件继续生产农药且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4)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5)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生产许可证的;

  (6)招用《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员从事农药生产活动的;

  (7)依法应当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处理(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1)超过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继续生产农药的;

  (2)超过农药生产许可范围生产农药的;

  (3)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生产地址生产农药的;

  (4)委托已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超过农药生产许可范围加工或者分装假农药的;

  (5)应当按照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处理的其他情形。

  4. 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

  (二)吊销农药登记证

  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登记证。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境外企业向中国出口劣质农药情节严重或者出口假农药的,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吊销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农药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这里吊销农药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有自行裁量权,例如要求当事人改正,当事人拒绝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这样的比较好判定。情节严重就难以断定一些,怎么来认定情节严重呢,比如经营了假农药,影响防治效果,或者经营了禁止经营的农药;经营了劣质农药,产生了较大面积的药害,就可以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吊销农药生产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1. 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2. 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

  3.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1)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

  (2)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

  (3)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

  (4)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4. 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1)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2)经营假农药;

  (3)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二)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1. 经营假农药;在农药中添加物质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2. 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3.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4.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1)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2)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3)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4)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5.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1)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2)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3)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

  (4)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三、吊销农药许可证的有关人员必须禁业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药生产、经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这里就是谁发证,谁监管,谁吊销农药行政许可,谁公布禁业人员。一旦吊销农药行政许可证,就必须把相关人员列入禁业“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按照《农药管理条例》,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这些列入“黑名单”的人员,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被吊销农药登记证的,农业农村部5年内不再受理其农药登记申请。

  核发农药行政许可是准入,吊销农药行政许可是放开出口,有进有出,流水不腐,才能净化农药行业,整顿农药市场,维护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农药者的正当权益,遏制假冒农药使用,确保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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