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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公告第790号: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名录(2006年12月30日)
时间:2009-11-11 14:45:37来源:[标签:出处]作者:锡山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790号

  根据世界海关组织关于2007年1月1日起实行新《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要求,现对进出口农药的商品编号及有关要求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名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12月3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名录》同时废止。

  自2007年1月1日起,农药进出口单位应按照新名录的商品编码向农业部申请《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2007年1月1日以前办理的《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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