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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有关问题的批复
时间:2012-12-29 08:53:40来源:作者:刘敏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关于对〈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考核办法和标准进行明确的请示》(苏农牧[2012]37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具有兽医、水产养殖本科以上学历,是指具有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兽医、水产养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二、从事兽医临床教学,是指从事临床诊断、内科、外科、产科、中兽医、寄生虫、传染病以及水产动物疾病(病害)等兽医临床学科教学。

  三、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是指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

  2012年12月20日

  附件:

  农政发〔2012〕5号执业兽医答复.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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