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中国农资供销网
rss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新疆规定毕业生基层工作3年以上返还学费
时间:2009-12-09 00:00:00来源:作者:刘玉
今后,高校毕业生到新疆艰苦边远地区的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的(含3年),其学费将由自治区财政返还给毕业生本人。

  为了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款负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日前专门联合下发的《自治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暂行办法》,根据规定,毕业生如果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的(以下统称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自治区教育厅教育外资项目办公室靳智慧主任介绍说,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每学年代偿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实际的金额实行代偿,高于6000元的,按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

  自治区财政将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总额的1/3,3年全部代偿返还完毕。据悉,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艰苦边远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服务年限提前离开基层单位的毕业生,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返还。
关闭】【顶部
>>最新信息

评论

帐  号: 密码: (新用户注册)
表情:
内  容:

图片欣赏
精彩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