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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女和继子女的继承权有什么特殊性
时间:2009-11-23 09:11:31来源:作者:过客
《收养法》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解除,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适用亲生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此,在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对生父母没有赡养的义务,生父母对养子女没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相互之间也没有继承遗产的权利,被收养人是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的。但是,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抚养较多的,除可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分得生父母的适当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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