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农机监理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农业部、江苏省一系列关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驾驶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并认真吸取泗阳县农机安全监理所的教训,推进“全市农机安全监理系统行风评议活动”的深入开展,全面提升我市各级农机监理机构管理水平,规范工作,切实加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驾驶人的源头管理,确保农机安全生产,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及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管理等业务工作制定本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学习,全面掌握农机监理各项业务工作规范。
2004年以来国家、部、省颁布实施的涉及农机安全监理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较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农业部相继颁布的《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农业部2004年第42号令)、《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2004年第43号令)、《拖拉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和《拖拉机登记工作规范》、修订后的《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以及苏农机管[2005]1、2、3号文,苏农机安监[2005]3、4、18号文,构成了较为完善的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体系,明确了农机监理部门的管理职责,是我们依法管机、规范管理的主要依据。各区、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将学习理解和贯彻落实这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来抓,抓紧建立健全业务学习制度,定期认真组织学习培训,加强业务考核,使相关工作人员能够深入理解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内涵,准确把握业务程序和业务规范,正确理解和行使农机监理部门的管理职权,创新管理方式,提高规范管理水平。
二、合理设置岗位,明确职责分工。
各区、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合理设置登记审核岗、收费岗、检验(考试)岗、业务领导岗、牌证管理岗、档案管理岗等6个基本岗位。登记审核岗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驾驶人相关资料的审核、驾驶人科目一考试预约、发放登记业务表格等;收费岗负责农机监理费及相关服务性费用的收取;检验(考试)岗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技术检验、驾驶人科目二至科目四的考试预约以及各科目的考试;业务领导岗负责监督和审核,确保登记业务程序规范、申请材料合法有效;牌证管理岗负责登录计算机信息、确定拖拉机登记证书编号、拖拉机及联合收割机登记编号、驾驶证档案编号、收存拖拉机及联合收割机照片、制作并核发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拖拉机定期检验合格证、实习标志以及进行定期检审验注册签章等;档案管理岗负责所有档案资料的核对、收存保管。各区、县在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的各项登记业务过程中,各岗位经办人必须按照岗位设置顺序进行操作并在《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拖拉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相应栏目签盖经办人“个人专用名章”。允许一人多岗,但要保证相互监督和制约。
三、严格拖拉机及联合收割机登记、检验工作。
(1)、各区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拖拉机登记规定”和“拖拉机登记工作规范”的要求,加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源头管理。在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各项登记业务时,必须严格把关,认真查询,防止给被盗抢、报废的、无本地户口的拖拉机及联合收割机办理牌证,所需证明资料要齐全、真实、有效,对缺少来历证明或合格证的,必须要有村委会或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各种业务表格使用正确,填写完整;发动机号、车架号拓印膜齐全清晰;机械照片符合规定;机手或代理人签字、身份证明齐全有效。
(2)、每个区(县)应至少配备两名检验员,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检验必须严格执行相关的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和行业规范,相关技术参数要齐全,与产品说明书、合格证要吻合,并完全符合标准规范要求。严禁给私自改装、拼(组)装和明显超范围、超标准的机械(尤其是变拖)核发牌证。人工检测要细致认真,仪器检测要准确无误,所有变型拖拉机一律要上检测线检测,无检测线可租用检测线检测,并认真填写《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四、规范定期检验程序,提高检验质量。
开展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定期检验要严格按照农业部“拖拉机登记工作规范”中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及“联合收割机安全监理规定”中年检的要求办理,要将执法依据、办事流程、收费依据及标准在集中检审现场等场所做到张榜公示,向社会公开,增加收费透明度,树立良好自身形象,要持证亮证收费,主动接受机手监督。检验不能走过场,对制动、灯光等安全部位加大检查力度,有条件的务必使用仪器检测,有效提高检验质量,确保安全。
五、严格驾驶员的登记、考试工作。
(1)各区、县在办理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员的各项登记业务时,必须严格执行农业部“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拖拉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的要求,对申请拖拉机驾驶证业务,必须严格查询制度,并按农业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进行审核,表格使用正确,身份证明和照片齐全有效,符合条件经考试合格后,发给相应的拖拉机驾驶证。
(2)、每个区、县考试员不得少于2名,拖拉机驾驶人考试科目、顺序及评分标准必须符合农业部《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要求,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考试的科目、顺序、评分标准,在农业部没有新的规定出台前,仍执行省农机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联合收割机及其驾驶人监督管理的通知》(苏农机监[1998]4号)规定。各区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必须按照规定,根据驾驶的机型种类,配备相应的考试机具及场地设施进行技术科目考试。其中,进行驾驶人科目一考试时,必须使用全国统一的驾驶人考试题库;科目一考试和科目二的考试时间必须间隔20天以上;对同一驾驶人科目二至科目四的考试不得由同一名考试员连续进行;驾驶人考试实行“双签名”制度,即每个科目考试结束后,必须由驾驶人本人和考试员在《拖拉机驾驶人考试成绩表》上共同签名;科目二、三、四的考试必须使用考试评判表。
六、认真落实拖拉机驾驶人违章记分制度。
根据《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及省农机局、省公安厅联合通知有关要求,拖拉机驾驶人实行交通安全信息记录制度,各区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核发驾驶证时,应当同时核发《江苏省拖拉机驾驶人信息卡》,已经领取拖拉机驾驶证的,应予以补发。便于公安交管、农机部门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的规定,针对拖拉机交通和作业特点,共同开展对拖拉机驾驶人违法记分工作。各区、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根据记分情况,适时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规定科目的考试。
七、启用新式牌证、表格和标志。
根据规定,自2005年4月1日起各区、县农机监理所必须在新办及其他涉及牌证的业务中启用新的拖拉机登记证书、检验合格标志以及拖拉机号牌、行驶证,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拖拉机驾驶证和业务表格。已经登记注册的上道路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其牌证继续有效。旧的牌证和表格一律不准再使用,新牌证和表格分别由省所、市所统一安排制作,各区县不得擅自制作。
八、启用网络版农机监理信息管理系统。
2005年10月1日起,各区、县农机监理所必须启用网络版的农机安全监理计算机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各项业务登记工作,不允许再使用单机版软件和老的登记系统进行登记,并要根据实际,结合岗位设置,做好计算机、打印机等硬件设施保障工作,确保业务正常开展。
九、强制实施第三者责任保险。
上道路拖拉机申领牌证和年度检验时,必须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交拖拉机第三者责任保险单或由农机监理机构代办保险。凡未办理保险手续的,不得发放牌证和年度检验注册签章。
十、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和标准。
各区、县农机监理所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农机牌证工本费等行政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规定,不得随意增减收费项目、变更收费标准,更不准搭车收费。服务性收费要得到物价部门的批准,要坚持“先服务、后收费”,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更不得巧立名目强迫机手接受不合理的收费。必须严格执行票据使用管理规定,切实做到票据专人保管、专票专用,领用有登记、使用有记录,严禁服务性收费不开票或不使用正式票据,严禁服务性收费票据与监理费等行政性收费票据混淆使用,严禁开大票。
各区、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作为农机监理各项业务的具体办理机关,一定要切实担负起责任,规范业务程序,完善监督机制,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进一步推进我市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健康发展,规范运作,全面提升全市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业务水平。
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