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农业部
【发文文号】
【签发时间】2009年2月27日
【印发时间】2009年2月27日
海洋伏季休渔是依据《渔业法》建立的一项重要渔业资源养护制度,自1995年实施以来,取得了良好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受到广大渔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更好地养护和合理利用海洋生物资源,我部在认真听取渔民群众、渔业资源专家和渔业管理部门意见建议,开展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本着科学合理、统筹兼顾和切实可行的原则,决定对现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进行调整完善。现将调整后的海洋伏季休渔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休渔海域
渤海、黄海、东海及北纬12度以北的南海(含北部湾)海域。
二、休渔作业类型
除单层刺网和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
三、休渔时间
(一)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为6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
(二)北纬35度至26度30分的黄海和东海海域为6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北纬26度30分至
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