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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09-11-11 14:39:27来源:[标签:出处]作者:刘玉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整顿办制订的《关于本市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三年八月十二日
关于本市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3号)和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制订本市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上下联动、标本兼治、打防结合、奖惩并用和禁疏并举的原则,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等手段,从生产源头、销售渠道和发放使用等各个环节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确保在今年内彻底消除毒鼠强的危害,确保人民生命安全,保持社会稳定。
  二、重点内容
  这次专项整治的毒鼠强,包括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四亚甲基二砜四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毒鼠硅、甘氟等剧毒杀鼠剂。要紧紧围绕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环节和重点线索,突出抓好生产、流通和发放使用三个领域的重点整治。
  (一)生产领域。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开展生产领域执法检查和查处工作。一是以城乡结合部、与周边省市接壤地区以及外来人员集中居住地等区域作为重点整治地区,加大检查整治力度,坚决取缔各类非法生产单位,依法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查处;二是对本市现有杀鼠剂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全面核查,对其生产、经营的鼠药进行抽检。
  (二)流通领域。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开展全市性的市场排查和执法工作。一是以农贸市场、农药经营商店和前阶段检查发现有毒鼠强的地区作为重点检查的区域,坚决取缔非法销售的经营单位和摊点;二是抽查销售企业经营的杀鼠剂,对含有毒鼠强成份的产品立即扣押,对有关责任企业和责任人依法从严查处;三是彻底清查清缴流失在社会上的毒鼠强产品。同时,教育有关单位和个人主动上交持有的毒鼠强,对拒不上交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查处。
  (三)发放使用。由市爱卫会和农业部门组织力量,开展全市性杀鼠剂发放使用管理工作。一是推荐优质安全灭鼠产品,向社会公布优质安全高效杀鼠剂;二是在春秋两季鼠害高发期间,统一发放推荐的优质安全杀鼠剂;三是普及灭鼠的实用知识,统一使用推荐的优质安全的杀鼠剂。
  三、职责分工
  在市政府统一部署下,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刑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各司其职,紧密协作,形成合力。
  (一)农业部门职责。一是牵头组织对现有杀鼠剂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核查,对工厂库存和市场销售的杀鼠剂进行抽检,对含有毒鼠强成份的产品立即扣押,对有关负责人依法从严查处。二是检查鼠药市场的杀鼠剂标签和标识,对今年9月1日以后生产的未使用新标签、标识的杀鼠剂产品,一律不准销售。对今年9月1日以前生产的杀鼠剂,由生产企业加贴新的标签后准予销售。三是负责杀鼠剂生产企业产品登记初审工作,并核发郊区鼠药经营单位的经营资格。对已审批登记的产品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检,发现有毒鼠强等违禁成份的,要立即取消登记。四是对农民灭鼠工作进行科学指导和培训。
  (二)工商部门职责。一是牵头组织对杀鼠剂经营点进行排查,严格依据国务院370号令《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取缔无照经营的杀鼠剂经营单位和摊点。在未试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区域,严肃查处走街串巷兜售杀鼠剂的不法商贩。对销售毒鼠强的行为,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从严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二是对市爱卫会和农业部门核准的杀鼠剂经营单位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配合有关部门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经营台帐。对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杀鼠剂经营的,依法没收其非法物品,并处以罚款;触犯刑律的,移送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公安部门职责。一是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毒鼠强的违法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彻底捣毁生产、销售毒鼠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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