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1167号
根据《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公布可以从事高致病性禽流感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名单附后)。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禽流感实验活动的,应当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报我部批准。
特此公告
附件:可以从事高致病性禽流感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