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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2013年国家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的通知
时间:2013-02-28 21:04:30来源:作者:山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部属有关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为认真贯彻《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及时掌握动物疫病免疫状况、流行规律和疫情动态,科学分析疫病发生风险和流行趋势,不断增强预警预报和应急处置能力,促进动物疫病控制和扑灭,我部组织制定了《2013年国家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附后)。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

                                              2013年2月25日

2013年国家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为认真贯彻《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科学开展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结合《规划》和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布鲁氏菌病等优先防治病种的单项防治计划,国家重点开展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布鲁氏菌病、马传贫和马鼻疽的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以及非洲猪瘟、疯牛病等重点防范外来动物疫病的监测和巡查工作。本计划涉及的其他动物疫病病种,各地应按照国家动物疫病防治指导意见负责组织实施。

  认真组织和规范开展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全面掌握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布鲁氏菌病等优先防治动物疫病的病原分布和流行趋势,科学评估免疫效果,有效防范重点外来病和新发病,为防控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定期分析评估动物疫情,科学研判防控形势。积极探索主要动物疫病净化模式,推进无疫区、生物安全隔离区(企业)的建设,规范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大力推进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国家计划与地方计划相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本辖区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

  (二)定点布局与全面推进相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本辖区动物疫病流行特点、防控现状和畜牧业优势产业带,全面开展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同时,在重点地区分别设立固定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点,持续开展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

  (三)主动监测与被动监测相结合。国家和各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切实做好主动监测与被动监测,加强数据分析报告。病原学监测原则上应重点对病死及不明原因死亡动物样品进行检测,扩大监测报告网络系统覆盖面,探索动物诊疗单位疫病诊断与报告管理模式,提高疫情报告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四)病原监测与抗体监测相结合。按照国家计划要求,中央和省级监测以病原学监测为主,地市级和县级以血清学监测为主。各地重点开展口蹄疫(A型、亚洲Ⅰ型、O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原学监测和布鲁氏菌病的血清学监测,鼓励有条件的省份继续开展布鲁氏菌病病原学监测,及时掌握病原分布状况,分析疫病流行趋势。同时,制定本辖区监测实施方案,做好本辖区的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

  (五)专项流行病学调查与紧急流行病学调查相结合。各地要按照国家计划要求,持续监视动物养殖、免疫、检疫、流通、屠宰和加工环节的风险因素变化情况,及时了解基本流行病学信息,开展专项流行病学调查,定期分析动物疫病发生与流行风险。同时,对疑似或确认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非洲猪瘟等外来动物疫病、牛肺疫等已经消灭疫病或新发疫病的,或者猪瘟等主要动物疫病流行特征出现明显变化的,或者一个地区或规模养殖场(区)较短时间内出现较大数量动物发病或死亡,且蔓延较快疫病的,要及时开展紧急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迅速组织实施疫源追溯和追踪调查,评估风险因素和扩散趋势、防控效果,提高早期预警预报和应急处置工作的科学性。

  三、职责任务

  (一)农业部兽医局主管全国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负责组织制(修)定和实施国家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及时发布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结果;组织动物疫病检测诊断制品标准化及质量监管。

  (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本计划。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国家参考实验室和相关专业实验室开展全国动物疫病监测工作。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病疫苗和诊断制品质量监管,以及免疫效果评价工作。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组织协调各分中心和相关兽医实验室,开展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以及外来动物疫病监测工作。

  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或专业实验室按照农业部统一要求,负责相关动物疫病检测诊断技术研发和培训、疫病确诊和病原变异追踪等工作;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各省开展国家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涉及外来动物疫病的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和相关专业实验室,主要承担相关疫病诊断技术研发与储备、检测诊断和技术培训。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并指导本辖区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以下简称“两站”)做好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四、重点工作安排

  (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按照国家计划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统一组织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国家参考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定期开展动物疫病监测信息的分析评估、疫病形势会商、疫情预警预报工作,并结合突发动物疫情,适时开展应急监测工作。组织开展重点环节和全国种畜禽场监测工作,以及全国监测技术培训和考核评价工作。

  (二)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要按照国家计划要求,组织开展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布鲁氏菌病等优先防治疫病疫苗质量监管和免疫效果评价工作,并组织开展相关诊断制品标准化和质量监管工作。

  (三)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要按照国家计划要求,制定流行病学调查实施方案,协调各有关单位,有序开展专项调查和紧急调查。要加强流行病学数据库建设和分析评估工作,切实做好与各分中心协调配合工作。组织协调全国动物防疫专家委员会流行病学分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

  (四)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要加强禽流感病原学监测和分子流行病学比较分析,跟踪病毒变异情况;重点对家禽饲养密集区、流通量大的活禽交易市场、屠宰场、水网密集区、候鸟密集活动区、重点边境地区家禽以及养猪重点省份的养殖场和屠宰场开展监测工作。

  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要加强口蹄疫病原学监测和分子流行病学比较分析,跟踪病毒变异情况;重点对家畜饲养密集区、重点边境地区的活畜交易市场、养殖场和屠宰场开展监测工作。

  禽流感、新城疫实验室要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开展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和技术培训工作,及时掌握病毒流行和变异情况。布鲁氏菌病、结核病实验室要重点开展病料检测和病原分离鉴定,对种公牛站进行监测,调查了解家畜感染状况、风险因素以及布鲁氏菌病、结核病感染相关指标的变化。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家计划,结合本省动物养殖情况、流通模式、动物疫病流行特点和地理环境等因素,制定省级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实施方案,重点做好3个优先防治病种及其他流行疫病的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及时分析辖区内疫情发展趋势,为疫情预警预报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六)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要按国家计划要求,切实做好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申请认证免疫或非免疫无疫区的所在地的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参照本计划执行。农业部将组织制定种畜禽场疫病净化指导意见,制定相关规范和标准;各有关单位要积极推动种源净化工作,支持引导企业开展疫病净化工作。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与国家参考实验室或专业实验室密切配合,积极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病原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分析工作,发现阳性样品应及时送国家参考实验室或专业实验室进行病原分离鉴定,及时掌握病原变异情况。

  要建立健全监测采样各项管理制度,兽医技术人员在采样时要规范填写采样记录单,确保记录真实、准确、可追溯。市、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送检样品时必须同时上报采样记录单,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送检样品时要认真查验采样记录单,并按规定保存。送检、接收样品要逐级履行登记、审核、签字、盖章制度。

  五、监测结果报告

  (一)国内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报送

  1.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通过“全国动物疫病监测和疫情信息系统” 按要求将监测结果和疫情信息报送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半年报送一次本辖区监测分析报告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半年报送一次本辖区流行病学调查报告至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两站”按照国家计划和《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管理规范》要求,做好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以及疫情信息直报工作。

  2.国家参考实验室或专业实验室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报送农业部兽医局,并抄送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以及样品来源省份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3.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在每月20日前将上月全国动物疫病监测分析报告报至农业部兽医局,上下半年分别报送全国动物疫病监测分析半年和年度报告,同时抄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上下半年分别报送半年和年度全国主要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进展和专项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报送至农业部兽医局,同时抄送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4.发生口蹄疫、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时,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立即开展紧急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并在解除封锁后,将流行病学调查表、现场调查评估报告及省级专家组审核意见报农业部兽医局,并抄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

  (二)外来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报送

  1.各有关单位和相关专业实验室,在每月15日前将上月的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报送至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和相关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季度报送一次工作总结。

  2.“两站”在7月15日前和翌年1月15日前,分别将上半年、全年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和工作总结报至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和本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3.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应在每月20日前将上月全国外来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汇总分析报告报至农业部兽医局,同时抄送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病原学监测阳性结果的报告与处置

  各地要科学对待病原学监测阳性结果,在监测中发现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病原学阳性的,要以快报形式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在“全国动物疫病监测和疫情信息系统”中填报,将阳性样品送国家参考实验室或由参考实验室派人取样进行确诊和分析,对确诊阳性畜禽及同群畜禽按有关规定处理。

  对其他病种,按农业部有关规定和相关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等要求,及时按规定上报、送检和处置。

  六、保障措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及时组织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的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强化监督检查,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农业部兽医局将根据各地、各单位的执行情况、监测信息的时效和质量等,组织有关单位开展考核,逐步建立监测工作考评机制和“两站”动态管理机制,以评促优;根据各省病原学监测开展情况,特别是阳性结果上报及阳性样品送检情况,结合开展“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延伸绩效管理,统筹安排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经费。

  国家计划所需经费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所需经费应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做好经费预算,及时向财政部门申请相应经费,积极争取增加经费投入,推动相关项目实施。

  附件:1.动物疫病监测方案

  2.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方案

  附件1

动物疫病监测方案

国内动物疫病监测方案

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方案

  一、监测目的

  评估家禽免疫抗体水平,掌握群体免疫状况;掌握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流行状况以及高风险区域的发病情况,追踪高致病性病毒变异趋势。

  二、监测对象

  鸡、鸭、鹅和其它家禽及野生禽鸟,貂、貉等经济动物、虎等人工饲养的野生动物以及高风险区域内的猪。

  三、监测范围

  禽类:种禽场、商品禽场、散养户、活禽交易市场及屠宰场,候鸟主要栖息地和重点边境地区。

  哺乳动物类:经济动物饲养场、动物园,高风险区域内的猪养殖场(户)和屠宰场。

  四、监测时间

  免疫抗体监测:每半年进行一次集中监测,定点监测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病原监测:每半年进行一次集中监测,定点监测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国家参考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每半年开展一次抽检。

  五、监测数量

  (一)免疫抗体监测

  各省主动监测可参考《场群内个体抗体监测抽样数量表》(见附表1)确定监测数量。

  (二)病原监测

  1.国家下达监测任务。每次监测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随机采不少于120个场群(自然村),每场群(自然村)检测数不少于30只。

  2.各省主动监测可参考《场群内个体病原学监测抽样数量表》(见附表2)确定监测数量。

  3.各省被动监测。对病死或不明原因死亡家禽和野鸟进行监测。

  六、检测方法

  (一)血清学检测方法

  血凝抑制试验(HI),《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GB/T 18936-2003)。

  (二)病原学检测方法

  RT-PCR或荧光RT-PCR检测方法,《H5亚型禽流感病毒荧光RT-PCR检测方法》(GB/T 19438.2-2004)。

  七、判定标准

  1.免疫合格个体:按照《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国家标准(GB/T 18936-2003),通过血凝抑制试验(HI)检测。对灭活疫苗免疫的家禽,免疫21天后HI抗体效价≥24为免疫合格。

  2.免疫合格群体:对弱毒疫苗免疫的商品代肉雏鸡,第二次免疫14天后免疫抗体转阳≥50%;对灭活疫苗免疫的家禽,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群体总数的70%(含)以上。

  3.监测阳性个体:采用国家推荐的RT-PCR或荧光RT-PCR检测方法,结果为阳性。

  4.确诊阳性个体:监测阳性个体经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结果为阳性。

  5.阳性群体:群体内至少检出1个确诊阳性个体。

  6.临床病例:按照《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规范》确定。

口蹄疫监测方案

  评估家畜免疫抗体水平,掌握群体免疫状况;了解口蹄疫病原的分布状况及高风险区域的发病情况,追踪口蹄疫病毒变异趋势。

  猪、牛、羊等偶蹄类动物。

  三、监测范围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猪、牛、羊等偶蹄类动物的种畜场、规模饲养场、屠宰场、交易市场进行监测;国家参考实验室重点对发生过疫情地区、边境地区等高风险区域的家畜进行监测。

  病原监测:每半年进行一次集中监测,定点监测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国家参考实验室每半年开展一次抽检。

  五、监测数量

  1.国家下达监测任务。每次监测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随机采样最少场群(自然村)数量:猪50,牛羊各70;每场群(自然村)猪牛羊采样量各不少于20头只。

  3.各省被动监测。对病死或不明原因死亡家畜和野生动物进行监测。

  六、监测内容

  猪检测O型抗体和口蹄疫病原;

  牛检测O型、亚洲Ⅰ型、A型抗体和口蹄疫病原;

  羊检测O型、亚洲Ⅰ型抗体和口蹄疫病原。

  七、检测方法

  猪免疫28天后,其他畜免疫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O型口蹄疫:正向间接血凝试验,液相阻断ELISA(省级应选用本方法),合成肽疫苗采用VP1结构蛋白ELISA进行检测;

  亚洲Ⅰ型和A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

  食道-咽部分泌物(O-P液)和颌下淋巴结用RT-PCR方法检测。

  牛羊猪口蹄疫感染情况采用非结构蛋白抗体ELISA方法检测,检测结果为阳性的,牛羊采集O-P液用RT-PCR方法检测,如检测结果为阴性,应间隔15天再采样检测一次,RT-PCR检测阳性的判定为阳性畜。猪颌下淋巴结RT-PCR检测阳性的判定为阳性猪。

  八、判定标准

  (一)免疫合格个体:

  正向间接血凝试验:抗体效价≥25;

  液相阻断ELISA:抗体效价≥26;

  VP1结构蛋白抗体ELISA:抗体效价≥25。

  (二)免疫合格群体: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群体总数的70%(含)以上。

  (三)监测阳性个体:牛羊采集食道-咽部分泌物(O-P液),猪采集颌下淋巴结用RT-PCR方法检测,结果为阳性。

  (四)确诊阳性个体:监测阳性个体经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结果为阳性。

  (五)阳性群体:群体内至少检出1个确诊阳性个体的。

  (六)临床病例:按照《口蹄疫防治技术规范》确定。

  布鲁氏菌病监测方案

  掌握牛、羊等易感动物布鲁氏菌病的流行状况,了解布鲁氏菌病病原不同种型的分布状况及高风险区域的流行情况。

  二、区域划分

  布鲁氏菌病防控实行区域化管理,根据畜间疫情未控制县(羊阳性率≥0.5%或牛阳性率≥1%或猪阳性率≥2%)所占比例,结合人间病例发生情况,将全国划分为三个区域,即一类地区、二类地区和净化区。

  (一)一类地区

  未控制县数占总县数30%以上的区域。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山西、黑龙江、吉林、辽宁、山东、河南、陕西、新疆、宁夏、青海、甘肃等15个省份和新疆兵团。

  (二)二类地区

  未控制县数占总县数30%以下的区域。江苏、上海、浙江、江西、福建、安徽、湖南、湖北、广东、广西、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等15个省份。

  (三)净化区

  无疫情发生的省份。海南省。

  三、监测对象

  牛、羊等布鲁氏菌病易感动物。

  四、监测范围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所辖地区牛、羊等家畜饲养场(户)进行监测,布鲁氏菌病实验室(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对重点地区家畜进行抽检。

  五、监测时间

  血清学监测,每半年进行一次。

  六、国家下达监测数量

  按照调查流行率方式抽样。

  县级监测:牛羊各不少于40个场群(自然村),每场群(自然村)采样量不少于30头(只)。

  省级监测:牛羊各不少于70个场群(自然村),每场群(自然村)采样量不少于30头(只)。

  (二)二类地区和净化区

  按照发现病例方式抽样。

  省级监测:牛羊各不少于60个场群(自然村),每场群(自然村)采样量不少于30头(只)。

  七、监测方法

  (一)筛选试验

  血清学监测方法采用虎红平板凝集试验,还可以采用OIE推荐的间接酶联免疫吸附试验(iELISA试验)或荧光偏振试验。

  (二)确诊试验

  筛选试验阳性样品用试管凝集试验或补体结合试验进行确诊,或采用OIE推荐的竞争酶联免疫吸附试验(cELISA试验)进行确诊。

  (三)其它试验

  病原等其它专项监测采用国家标准或OIE推荐的检测方法。

  (一)疑似阳性个体:对未免疫动物和免疫6个月以上的动物通过虎红平板凝集试验、iELISA试验或荧光偏振试验检测,结果为阳性。

  (二)确诊阳性个体:监测阳性个体经试管凝集试验、补体结合试验或cELISA试验,结果为阳性。

  (三)阳性群体:群体内至少检出1个确诊阳性个体的。

  (四)临床病例:按照《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确定。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监测方案

  一、监测范围

  猪。重点对种猪场、中小规模饲养场、交易市场、屠宰场和发生过疫情地区的猪进行监测。

  二、监测时间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每半年开展一次免疫抗体监测。发现可疑病例,随时采样,及时检测。

  三、监测数量

  (一)免疫抗体监测

  可参考《场群内个体抗体监测抽样数量表》(见附表1)确定监测数量。

  (二)病原监测

  可参考《场群内个体病原学监测抽样数量表》(见附表2)确定监测数量。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监测应与猪口蹄疫、猪瘟监测采样相结合。屠宰场可采集猪扁桃体、肺脏样品进行病原检测。

  四、检测方法

  (一)血清学检测方法:ELISA。

  (二)病原学检测方法:RT-PCR或荧光RT-PCR检测方法。

  五、判定标准

  (一)免疫合格个体:活疫苗免疫28天后,高致病性猪蓝耳病ELISA抗体检测阳性判定为合格。

  (三)确诊阳性个体:用RT-PCR方法检测,结果为阳性的。

  (四)阳性群体:群体内至少检出1个确诊阳性个体的。

  (五)临床病例:按照《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技术规范》确定。

猪瘟监测方案

  猪。重点对种猪场、中小规模饲养场、交易市场、屠宰场和发生过疫情地区的猪进行监测。

  可参考《场群内个体病原学监测抽样数量表》(见附表2)确定监测数量。猪瘟监测应与猪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监测采样相结合。

  (一)血清学检测方法

  抗体阻断ELISA、抗体间接ELISA或抗体正向间接血凝试验。

  (二)病原学检测方法

  采用猪瘟病毒RT-NPCR方法、猪瘟病毒荧光RT-PCR方法或猪瘟荧光抗体检测法。

  (一)免疫合格个体:免疫21天后,抗体阻断ELISA方法和抗体间接ELISA方法检测,抗体阳性即判定为合格。

  抗体正向间接血凝试验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

  (五)临床病例:按照《猪瘟防治技术规范》确定。

新城疫监测方案

  鸡、鸭、鹅、火鸡、鸽和鹌鹑等。重点对种禽场、商品禽场、活禽市场的家禽进行监测。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在春秋季节各集中开展一次免疫抗体监测,分别在6月底前和12月底前完成。发现可疑病例,随时采样,及时检测。

  各地可参考《场群内个体病原学监测抽样数量表》(见附表2)确定监测数量。新城疫采样可与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采样相结合。

  (一)血清学检测方法:血凝抑制试验。

  (二)病原学检测方法:RT-PCR或荧光RT-PCR方法。

  (一)免疫合格个体:免疫21天后,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

  (三)确诊阳性个体:用RT-PCR方法检测,结果为阳性。

  (五)临床病例:按照《鸡新城疫防治技术规范》确定。

牛结核病监测方案

  一、检测范围

  所有乳用牛(包括奶水牛)以及种牛。

  二、检测时间和数量

  各地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集中监测,具体时间和数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发现可疑病例,随时采样,及时检测。

  三、检测方法

  按照国家标准(GB/T18645-2002),用牛型结核分枝杆菌PPD皮内变态反应进行检测。

  四、检测阳性动物的处理

  对监测阳性的动物,用牛型和禽型结核分枝杆菌PPD在颈部两侧或颈部同侧相距12-15cm的两个部位进行比较皮内变态反应确诊(GB/T 18645-2002);或用外周血IFN-g体外释放检测法(按试剂盒说明书)进行确诊。

  按照《牛结核病防治技术规范》对阳性动物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隔离阳性场/群,定期进行跟踪检测。

  五、生物安全防护

  检测和采样人员需做好必要的个人防护,如戴口罩和手套、穿工作服等。

血吸虫病监测方案

  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江苏、云南、四川等7个疫区省的110个重疫区县按规定数量进行抽检,非重疫区县和其他省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检。

  4-5月份、9-10月份各监测一次。

  (一)每次每个重疫区村抽检10头以上,不足10头的全部监测。

  (二)疫情观测点每次须对本观测点范围内所有的牛进行监测。

  (三)中国农科院上海兽医研究所要对疫情观测点定期开展血吸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用间接血凝方法或Dot-ELISA检测,结果为阳性的,用粪检法复检,仍为阳性的确诊为阳性畜。

狂犬病监测方案

  全国范围开展监测,以狂犬病高发省份为重点。

  重点对农村犬、猫,城镇流浪犬、猫,以及动物医院就诊的犬、猫进行狂犬病监测。

  免疫监测主要是对免疫犬进行抗体合格率抽查;病原监测以发病动物监测为主,对狂犬病死亡或疑似发病的犬、猫和家畜进行扑杀,采集脑组织进行实验室确诊。确实不能扑杀的疑似病例要隔离观察10天。同时,对安全扑杀的流浪犬以及屠宰的肉狗采集脑组织进行检测。

  免疫监测:每年对疫苗免疫犬集中开展一次抗体水平检测,时间由各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病原监测:全年开展,接到疫情或疑似病例报告后应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采集脑组织样品,进行实验室检测或送狂犬病实验室(中国农科院长春兽医研究所)进行确诊。

  免疫监测:各省根据本省养犬密度和免疫工作情况,对农村免疫犬进行抽查。同时要求宠物医院对宠物犬进行采血抽查,及时了解宠物犬的免疫效果。免疫1个月后采血,高发省份血清样本检测数量不低于200份,其他省份不低于100份。

  病原监测:主要开展发病动物监测。广西、湖南、广东、湖北、贵州、河南、浙江、山东、河北、天津、江苏、江西、重庆、四川、安徽、云南等重点省份应切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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