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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10月1日施行
时间:2010-06-11 10:17:40来源:作者:成龙
  昨日,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和自治区民政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制定情况。《办法》经2009年8月10日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9月1日,自治区主席马飚签发了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9号令,《办法》10月1日起实施。哪些人可以申请农村低保?如何确定保障标准?申请多长时间可得到审批?记者就此采访了自治区民政厅最低生活保障处处长冼定同,对《办法》的相关政策进行解读。
  低保金提高多少
  记者了解到,目前,整个农村低保工作已在全区109个县(市、区)全面开展,截止到2009年8月,全区已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的对象达193万人,占全区农业人口4.6%,月人均补助水平42.2元,使农村特困群众基本生活得到了保障。《办法》实施后,将扩大农村低保范围,全区农村低保人数将达到300多万人,年人均保障标准有望从目前的980元提高至1000元以上,新标准保障金将从今年10月起发放。
  哪些人可申请
  《办法》规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包括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除此之外,《办法》还规定,享受低保的农村居民家庭成员,不仅包括登记在同一户口簿且共同生活的成员,如父母、子女、配偶等,还涵盖了虽然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但具有赡养、扶养、抚养和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成员以及户口迁出的大专院校就读学生和服现役义务兵。
  如何界定年人均纯收入
  家庭年人均纯收入是指农村居民家庭上年度从各个来源得到的总收入相应扣除所发生的费用后的收入总和,再按家庭成员平均的纯收入水平。家庭总收入具体包括:从事农副生产获得的收入、外出务工收入、承包经营收入、土地和山林承包经营权出租或转让收入、出租家庭财产收入、房屋拆迁和征地补偿费、依法接受的赠与以及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纯收入:一是按规定获得的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保健金、伤残补助金、伤残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生活补助费、医疗救助费等;二是独生子女保健费、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三是高龄老年人生活补助费;四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五是救灾救济款。
  最低生活保障包括哪些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年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另外,低保标准要适时调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当随着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申请时间有何规定
  每年的1月、4月、7月、10月为村(居)民委员会集中受理申请的时间。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通过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农村居民办理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由其近亲属、其他村民或者所在村民小组代为申请。申请者需提交下列材料:家庭成员说明或者证明;家庭收入说明;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原因的说明。
  申请要走哪些程序
  农村居民要获得低保待遇必须经过“三关审核”和“两次公示”的程序。“三关审核”是指村(居)民委员会受理并组织相关人员调查核实、民主评议、进行初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村(居)民委员会的初审负责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最后审批。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要有2人以上;进行民主评议应当组织村民代表3人以上、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半数以上,还要有乡镇干部参加;县民政部门审批要集体讨论决定等。
  “两次公示”即提出申请即须在申请人所在村屯进行第一次公示,无异议才能往上一级审批部门报送;二是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同意后,还要将审批名单送回到申请人所在村屯再次公示,无异议才能办证享受低保待遇。保障对象自发证当月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哪些人不能享受
  农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本人不能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有劳动能力不从事生产劳动;夫妻违法生育;赌博、吸毒屡教不改。
  什么情形下被终止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终止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发放,并注销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凭证: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要求不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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