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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江苏省能繁母猪补贴实施方案
时间:2013-03-08 00:00:00来源:中国三农资讯网作者:刘毅

为组织实施好2012年能繁母猪补贴政策,调动养殖场(户)饲养能繁母猪的积极性,促进生猪生产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实施目标

对饲养能繁母猪的养殖场(户)给予补贴,保护母猪生产能力,提高生猪出栏率,稳定生猪生产,保障猪肉市场供应。

二、实施内容

(一)补贴对象。全省所有饲养能繁母猪的场(户),包括规模养殖场、养殖户、种猪场和散养户。纳入补贴范围的能繁母猪指产过一胎仔猪、能继续繁殖仔猪的母猪,又称成年母猪或基础母猪。

(二)补贴标准。每头能繁母猪补贴100元,省财政对苏北、苏中地区分别给予60%、40%的补助,其余部分由市县财政承担。省农垦集团、省监狱管理局、省食品集团的补贴资金全部由省财政负担。

(三)补贴方式。能繁母猪饲养补贴资金由市、县财政部门通过“一折通”或“一卡通”的形式将补贴资金直接兑付到养殖场(户)。

三、实施程序

(一)摸底调查。市、县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组织开展2012年能繁母猪存栏数量的摸底调查工作,填写相关表格,按照去年能繁母猪补贴的连续性,此次调查统计数据的时点为8月20日,统计结果将作为2012年能繁母猪补贴发放的依据。

市、县统计核实能繁母猪数量必须做到“四见”,即见猪:逐场逐户逐头调查,填写能繁母猪摸底调查统计表(见附表1)。对于拒绝现场调查的养殖场(户)和现场核实后增加的能繁母猪,不得纳入补贴范围。见人:现场调查的母猪要经母猪养殖户和统计人员共同签字确认。见标:对母猪佩戴耳标的畜禽标识实行一猪一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见榜:统计结束后,将养殖户姓名、能繁母猪存栏数量在补贴场(户)所在行政村张榜公示,接受村民监督,数量不实及时更正。

统计人员和养殖场(户)要对统计结果进行签字确认,确保统计真实可靠。市、县畜牧兽医部门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财政部门对所承诺的配套资金负责。汇总审核无误后,将盖章后的县级能繁母猪汇总统计表(见附表2)上报省农委。

(二)省级复查。省农委在各地上报数据的基础上,结合去年母猪补贴数量和当前母猪生产实际,进行抽查复核。

(三)拨付资金。省财政厅依据省农委复核确定的补贴数量,将省级财政补贴资金指标下达市、县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于收到指标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直接兑付到养殖户的“一折通”或“一卡通”帐户,或养殖场的银行帐户。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能繁母猪补贴工作。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当前做好能繁母猪饲养补贴工作的重大意义,强化领导,明确责任,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政策实施成效。

(二)组织好能繁母猪调查统计工作。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范程序操作,将生猪扶持政策落到实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任务分工,落实核查责任,确保能繁母猪数据真实可靠。市、县畜牧兽医部门要对上报数据进行审核、确认。对于虚报、多报、重复报等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停拨虚报市、县省级补贴资金。对虚报统计数据的市、县予以通报。

(三)加快政策执行进度。各市、县要于8月30日前将辖区内能繁母猪摸底调查统计表(电子版)和汇总统计表(纸质版、电子版)上报省农委。市、县财政部门会同畜牧兽医部门要及时将补贴兑现到养殖场(户)。各市、县畜牧兽医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及时总结本地区能繁母猪饲养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并于8月25日前和12月20日前分别将2011年和2012年政策落实情况及补贴资金汇总表(见附表3)报送省农委、省财政厅。

(四)强化资金使用管理。补贴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取、挤占、截留、挪用。对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各级畜牧兽医和财政部门要加大对补贴政策和补贴办法的宣传,并设立补贴资金的专线咨询和举报电话,认真回答和落实农民的咨询和举报事项,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研究整改,对核实的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安排所需工作经费,保证摸底调查工作的管理支出,严禁挤占挪用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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