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财政局、农机主管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确保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顺利实施,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保障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最大限度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应,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1〕1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2012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办法》(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贯彻《办法》要求如下: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农机购置补贴既是强农惠农政策,又是一项产业促进政策,各级农机、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县级农机、财政部门是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责任主体,应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围绕农机化发展目标任务,实施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要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专人负责,通过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任务和考核要求。要注重工作绩效,加大工作考核力度。要着力加强政策宣传和培训、对乡镇业务指导、补贴资金计划安排和结算、信息报送、监督检查等;乡镇农机、财政部门是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操作主体,在县级农机、财政部门的指导下,乡镇政府要组织乡镇农机和财政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具体实施工作。要着重加强补贴政策宣传、补贴对象资格审核、补贴机具核实与监管、购机信息公示、补贴资金结算审核和补贴档案管理等工作。要建立健全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成立由县领导牵头,人大政协、纪检监察、财政、农机、公安、工商、农口相关部门参加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要根据省农机化发展规划和当地农机化发展重点,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机具推广等事宜。鼓励突出补贴重点,向农业生产急需的薄弱环节机械给予重点倾斜,促进当地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要根据下达的补贴资金计划,制定补贴资金使用具体方案,科学统筹好普惠制机具与非普惠制机具的资金安排,报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备案。要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情况进行监管。为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各市、县财政要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主要用于政策宣传、公示、建立信息档案等方面的支出。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各地要按本通知的规定,规范操作,严格管理。
一是乡镇农机部门要公开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要向申请者发放政策告知确认表,做好政策宣传,明确告知补贴对象应具备的资格条件。要在购机者申请补贴资金结算时,对其资格审核。在进行资格审核时,不得优亲厚友,不得设置购机条件;不突破补贴对象资格条件的规定,超范围办理。在当地承包土地的外来人员须提供土地承包证明,购置水产养殖机械的购机者须出具水域滩涂养殖证明或养殖水面承包证明。对同一购机者购置机具补贴额超过80万元的和对被取消补贴资格尚未期满的购机者,不得办理补贴资金结算审核。
二是建立机具核实制度。县、乡农机、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比例,对补贴机具实际在位情况进行核实。要建立机具核实台账,保存机具核实记录,实行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要严格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中的主要配置和参数,对照具体补贴机具的规格型号进行核实。不得擅自改变具体补贴机具的主要配置和参数,不得用非补贴机具替代补贴机具销售。对烘干机、挤奶机、固液分离机、秸秆压块制粒设备、水产养殖远程在线环境监控与管理成套设备、茶园防霜机等固定设备,必须现场查看,核实无误。对简易保鲜储藏设备、微灌设备、曝气增氧、卷帘机等非标准配置且须施工安装的机具,直接对照补贴额一览表中的主要配置和参数要求进行现场核实,没有竣工验收和提供安装确认表的,不得报账。实地检查时,要积极推行“人机合一”拍照留档。对大中型机具,要重点核实。按照牌证管理要求,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必须全部实行注册登记,纳入安全监管。
三是建立信息传递制度。通过发送电子邮件和传真方式报送信息。县级农机部门应将电子信箱和传真电话报省农机局汇总,在江苏省农机化信息网上公布。供货单位每天营业结束前将当天的购机者清册报送县级农机部门(没有销售的,必须零申报);在收到县级农机部门反馈的信息系统中对应的申请者编号的当天,将机具销售信息录入系统。县级农机部门一是在收到供货单位购机者清册的次日12:00时前将购机者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并将系统中对应的购机者编号反馈给供货单位;二是将累计至当天的购机者清册、补贴资金使用进度(包括普惠制机具和非普惠制机具的计划安排数、实际使用数和结余数,下同)于12:00时前反馈给供货单位。
四是建立信息公开制度。要切实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要将补贴政策内容、操作程序、举报电话、资金规模、执行进度以及购机者清册(不涉个人隐私部分)等信息在本县(市、区)电子政务平台的政府网站上公布,同时通过其他多种形式进行公布,使全社会广泛知晓。有关文件签发5个工作日之内应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要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公布到村。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公开本县补贴资金额度、农民分户实际购机数量、金额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县级农机部门应将发布政策、信息和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网址报省农机局汇总后,在省农机化信息网上公开。
具体操作时,要分别在乡镇农机部门办理购机补贴的场所、供货单位机具销售场所、县级农机部门发布补贴信息的网站公开信息,公开政策内容。县级农机部门和供货单位还必须每天公布补贴资金使用进度和累计到当天的购机者清册。
五是严格执行公示制度。乡镇农机部门对补贴机具逐台核实后,必须将核实结果在乡和村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无异议后,才能出具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
六是严格执行补贴机具经销商由生产企业自主推荐制度。
七是严格执行购机者自主选择制度。由购机者自主选择经销商和补贴机具。严禁强行向购机者推荐产品,或以代收代购名义收取农民购机款。要对区域内外生产同一品目机具的企业一视同仁,不得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
八是要规范购机者和供货单位行为。购机者所购补贴机具两年内不得转让。特殊情况需要转卖或转让的,须经乡镇农机部门初审后,报县级农机部门审批同意。购机者与经销商协商同意对已补贴机具退货的,须经乡镇农机、财政部门初审后,报县级农机部门审批同意。退货的购机者按照县级农机部门出具的同意退货证明,首先将补贴资金退回县级财政部门,然后凭县级财政部门出具的已收到补贴资金退回证明,到经销商办理退货。退回的补贴资金由县财政部门纳入当年补贴资金计划,继续使用。购机者购置机具补贴最高限额80万元,不得超过该限额进行购机申请。供货单位必须信守承诺,严禁借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要在经销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配置,公开价格,并不得代办补贴手续。要严格按照县级农机部门反馈的补贴资金使用进度情况,做好补贴机具销售工作。若违反规定,超补贴资金控制计划进行补贴机具销售,导致购机者不能结算补贴资金的,供货单位须承担责任,支付购机者补贴款。要及时与购机者签订销售确认表,开具税务通用机打发票。要汇总农机购置补贴销售确认表,形成购机者清册,每天报送县级农机部门。要及时将机具销售信息(销售金额、发票号、出厂编号、发动机号、人机合影及发票原件照片等)录入信息管理系统。要按规定每天公布补贴资金使用进度和购机者清册。
九是要统一使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农机、财政部门信息共享,加快实现购机申请、审核、结算、档案管理等信息化网络化,提高工作的透明度、规范性和工作效率。
十是严格执行定额补贴标准。要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的规定,做好补贴资金结算审核和拨付工作。县、乡农机部门和乡镇财政部门要按时间进度要求做好补贴资金结算审核,县级财政部门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补贴资金拨付给购机者。鼓励地方财政对购置地方特色农机和农机作业服务进行补贴、对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大投入,不鼓励对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品目范围内的机具实行累加补贴。
三、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各级农机、财政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及《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农机发[2011]4号)等要求落到实处。要加强对购机者和供货单位的监管,加强对补贴机具的核实。各市、县财政要确保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省级财政、农机部门将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检查,严查违规违纪行为,特别是倒卖补贴指标、套取补贴资金、乱收费及委托经销商办理手续等违规违纪行为。对问题较大的县,在全省农机、财政系统进行通报,并抄送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建议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擅自转卖转让补贴机具、虚假购机、利用他人身份购机或将身份证明材料提供给他人购机等行为的,将取消其五年申请购买补贴机具的资格。恶意串通农民虚假购机,先占用补贴资金指标,再通过该指标向他人销售补贴机具,实行不公平竞争的经销商;不在显著位置明示配置、公开价格、公布购机者清册和补贴资金使用进度,被县级农机部门书面通报3次及以上的经销商;不能每天提供补贴机具销售信息,影响补贴资金使用进度统计及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数据与补贴资金结算数据核对,被县级农机部门书面通报3次及以上的经销商;以及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及时列入黑名单并予公布。被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永久不得参与补贴产品经销活动。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及时取消补贴资格,非法侵占补贴资金须足额退回财政部门;对违规违纪性质恶劣的生产或经销企业,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协调司法机关处理。各市、县要将监督检查情况及对各类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情况及时报省农机局、省财政厅。
四、加强宣传,做好服务。要以提高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知晓率,帮助农民了解自身在补贴政策实施中的权利和义务为重点,运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和发放宣传资料等手段,切实加大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力度。县、乡农机、财政部门要将补贴额一览表、经销商名单等补贴政策信息在乡镇公示栏张贴上墙,让农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内容、操作程序和要求,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阳光操作创造环境。县级农机部门要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宣传与农机化新机具新技术的推广有机结合,努力做到农机购置补贴的规范实施与农机化发展目标任务相互协调,相互促进。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政策宣传、资格确认、机具销售、机具核实、补贴资金申请结算等一站式服务。要积极为农民购机提供便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开展对农民购机的金融信贷支持,鼓励企业和经销商对补贴对象购买大中型补贴机具实行分期付款或信贷担保支持。要公布监督电话,接受咨询和投诉,认真答疑解惑。县级农机部门要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不误农时。要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监督机构要做好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对农民投诉较为集中的机具及其生产企业,应及时核实,做好记录,并将相关信息报省农机局和省财政厅,省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及时取消其补贴资格等处理措施,保护农民的权益。要做好对补贴产品市场价格动态跟踪监管,当补贴产品实际销售价格过低导致原确定的补贴额过高时,要及时将信息上报,省将及时做出调整,并按调整后的补贴额结算。要做好农机购置补贴信息报送工作,继续实行信息周报制度,农机购置补贴执行进度数据通过农机购置补贴管理信息系统获取。市、县农机、财政部门要及时开展半年和全年专项执行情况总结,由各市汇总分别于6月15日和11月25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包括地方财政安排的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省农机局、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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