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日记者从山东省政府获悉,《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日前出台,并将于8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将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
办法明确了政府主导、主体多元的投入机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稳定增长的农田水利建设投入机制,逐步增加农田水利专项财政资金,并从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10%专项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应当优先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农民投资投劳和社会投资进行农田水利建设。
农田灌溉用水有偿使用,计量收费,逐步实行终端水价制度和计量水价制度,并将逐步推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使用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技术。节水效益明显的,应当给予奖励农民购买的节水设备与产品,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农机购置补贴。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取土、采石、挖砂、排污、倾倒垃圾、弃渣以及在渠道内设置阻水建筑物等影响工程运行、危及工程安全等活动。违反规定者,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未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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