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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田水利工程将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时间:2013-05-20 08:25:17来源:作者:李敏
记者从山东省水利厅获悉,《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近日已经山东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从规划与建设、管理与使用、监管、法律责任等方面为山东农田水利管理做出详细规定,明确农田水利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自今年8月1日起实施。

  记者了解到,为加强农田水利管理,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山东省制定了这一《办法》,明确农田水利工作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农民参与、社会支持的方针,遵循因地制宜、统一规划、建管并重、注重效益的原则,逐步实现耕地灌区化、灌区节水化、节水长效化、环境生态化。

  根据《办法》,山东省农田水利工程将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通过合同约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法》还指出,山东各地应建立稳定增长的农田水利建设投入机制,逐步增加农田水利专项财政资金,并从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10%专项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应优先用于农田水利建设。此外,山东将鼓励农民投资投劳和社会投资进行农田水利建设。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应给予适当补贴,符合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条件的,应优先纳入奖补范围。

  《办法》所指的农田水利,是指为防治旱、涝、盐碱等灾害和实现农业增产而实施的农田灌溉、排水工程及相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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