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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制止东安县塑料厂被非法出卖
时间:2010-12-21 15:46:34来源:[标签:出处]作者:山人
尊敬的国家、省、市领导人:

  湖南省东安县塑料厂座落在白牙市镇,与二小毗邻,它是一家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该厂已停产歇业13年,职工无生活来源,靠低保度日。今天,我们30多名职工冒死上访,强烈要求宣布“东安县塑料厂地产、房产整体转让协议书”无效,并宣布所办的房地产开发手续作废,严肃的查处厂长陈文献,取缔无证无照房地产开发商胡天明。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厂长陈文献为谋取私利,与包工头胡天明勾结串通,他们千方百计,良苦用心,周密部署,与2007年12月9日出台了一份“职工身份置换安置方案”,接着又搞出了一份“拍卖公告”来蒙骗职工,企图以“方案”代出售厂房协议,以“同意改制签字”代职工同意出售厂房的意思表示。以“拍卖公告”代法定的拍卖公司的竟拍,达到把水搞浑的目的。他们把以上手脚做完后,在陈、胡的心目中,认为时机成熟,与2009年10月22日暗地里签定了一份出卖职工利益的“东安县塑料厂地产、房产整体转让协议书”,此协议签定后,他们利用个别官吏的贪婪、腐败,开通各种渠道,拉开所有关系网,顺利的将各种手术办妥。这时陈文献、胡天明凶相暴露,得意忘形,与2010年9月5日宣称:东安塑料厂已卖,愿意领钱的领钱,住在厂内的职工必须搬出。闻此噩耗,我们如梦初醒,立即向县经委、县国土局、县委、县政府反映,并提出停止强占民意,纠正非法买卖,还我职工房,县里官员不予理睬,并暗中怂恿包头胡天明前后三次组织社会黑势力强行拆除 厂房。胡天明与2010年9月10日率20余名小痞子使用暴力,一边开动挖机,一边将职工拖出厂房,强行拆房,2010年9月18日,胡第二次组织了50余名小痞子,身藏凶器,来到我厂,扬言“不达到目的,决不罢休,谁阻拦谁就死”,我们极力制止,要不是“110”及时赶到,死伤认识难于计算。2010年9月19日,胡又组织第三批强行拆房队。最近胡天明又放风说:“即将第四次进厂拆房,不死人是做不到的。。。。。”如果县领导不出面处理,我们将被迫严阵以待,其后果无法估计。

  上级领导:我们厂的房产、地产和土地上的附着物的转让是无效的。事实和理由有四:

  一、我厂整体转让未经过全厂职工大会同意,违反了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9条关于“集体企业实行民主管理,职工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利机构,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的规定,同时还违反了本条例的第21条关于“集体企业对其全部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理的权利的”规定。

  二、我厂整体转让违反了公开由国家法定的拍卖机构按程序公开拍卖的规定,仅仅是厂长陈文献与包头胡天明出于自己的利益暗箱操作的结果,合同于2009年10月22日就暗地里签定好了,到2010年9月,时隔一年才公开,显然违法。

  三、我厂整体转让所签定的合同主体不适当,胡天明作为一个农名不具备签约主体资格,理由是:

  1。胡天明无证无照,不符合建筑行业这一特殊主体资格。

  2。胡天明经营房地产违反《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34条关于“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并违反35条关于“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据了解胡天明挂靠县外一家房地产开发商来我厂经营房地产,这一挂靠行为违反了建设部关于“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所办的手续一律无效。

  4。我厂整体转让违反了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4条关于“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60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合同是2009年10月22日签定,胡天明应当于2009年12月22日付清全部款项150万元,然后胡天明2010年8月15日才付清,合同本无效,还应当由胡天明依法赔偿违约金。

  尊敬的国家、省、市领导人: 由于县有关部门和个别领导不秉公执法,我厂厂长陈文献与包头胡天明违法签定的转让协议,侵害了我们大部分职工的合法权益,这一恶作剧逾演逾劣,为了减少不必要的损失,避免流血事件的发生,特逐级上访,热切希望雨过天晴,还我大部分职工一个公道。否则,我们将生命不息,战斗不止。

  顺祝

  安康

  上访人:东安县塑料厂职工

  2010年9月27日

  (附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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