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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个人面对强权:请关注湖南文理学院非法扣留教师档案
时间:2011-01-06 11:32:49来源:[标签:出处]作者:山人

  学校恶意扣押人事档案损害教师权益!!!

    我叫陈洪波,我和妻子罗梅兰原来在湖南文理学院工作,但解除聘用合同关系后,但湖南文理学院却一直扣还留我们的人事档案,我现在都不知道如何是好。

  基本情况是:04年我硕士毕业后,我和我爱人就到湖南文理学院工作。

  在职期间,我每年课时量达300多节,工作当中非常负责,在学生心中是位好老师,在同事心中是位好同志。学校每学期期末的教学测评在计算机学院均排在前五名(学院共有70多位老师),在08年还被评为年度优秀老师。在科研方面,我每年都积极申报省自科基金和学校科研项目,并获得湖南文理学院重点科研项目和教研项目各一项,还有发表的科研论文,就在09年以湖南文理学院为第一单位的核心期刊论文有3篇,英文论文1篇,其中EI收录3篇。可以说在湖南文理学院工作期间认真地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完成了协议中规定的任务。

  然而在2009年9月份开始,湖南文理学院就开始停发了我们的所有工资、福利待遇。同时也一直欠缴相关的社会保险,也违反了合同约定。并且鉴于合同中约定的5年服务期已满,因此我们也主张双方聘用合同关系终止。

  但是聘用合同终止后,我多次和湖南文理学院领导进行沟通,希望能将我们的人事关系调过来,但湖南文理学院却一直扣还留我们的人事档案无论如何都不放。

  依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聘用关系终止后,我的人事档案就属于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依法依规应当进行转递。

  同时依据《湖南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第2项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严禁其他任何单位(包括各业务主管部委厅局、大专院校、企业事业单位内设的人才流动中心、各类非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和个人保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已保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单位或个人,应在《暂行办法》下发之日三个月内将人事档案移交给当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

  因此综上所述,基于上述规定,无论何种成因,也无论校方认为我有什么不妥之处,但我与被湖南文理学院的聘用关系既然事实上已经终止,我的档案湖南文理学院就无权继续保管,应当予以转递。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由于我们的人事关系、户口、档案等都没有流转,现在待遇、保险、公积金等都无法办理,整个家庭都陷入到极其困难之中。因协商投诉无果,特向大家予以求救,请你们一定帮帮我,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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