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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胜诉后的困局,执业律师的噩梦
时间:2011-01-06 11:32:50来源:[标签:出处]作者:山人
  年关又到了,我这个被法院“套住了”的老人怎么过?

  ——《案件胜诉后的困局,执业律师的噩梦》(续)

  反映人:严志成(律师执业证号:180094110228)

  联系电话:13975127813

  2010年12月26日

  本文反映的情况,看起来不可思议,但绝对真实:

  反映人今年68岁,我没借过澧县人的一分钱,但在一件因津市法院不依法履行《(2004)常赔字第12号国家赔偿决定书》的行为,引发的澧县(2007)澧民初字第86号高利贷案中,澧县法院竟将原告起诉的借款人判其“退出本案诉讼”,而将我这个承办津市国家赔偿案的律师,故意错判我为“借款人”。2010年8月,澧县法院来长沙冻结了我的社保账户,并通知退休单位和社保厅“协助执行”,我的生活顿时陷入了绝境,现年关到了不知怎么过!

  我因津市法院不履行国家赔偿责任的违法行为拖累近五年,为办该案垫光了多年积蓄,生活早陷入困境,在2008年经济紧张到没钱交律师年检注册费,身心疲惫地黯然退出了律师执业。原想息事宁人、靠企业退休金生活的老人,却又被澧县法院冻结了社保账户,血压窜到了180,来日已不多,按澧县法院文书,2007年待执行的是4万元,2009年冻结是5万元,2010年冻结是6万元,如此下去,澧县法院的“冻结”到我“辞世”时自然会“终止”,但我这几年怎么过?总不能靠亲友接济过日子?更不能不要人格尊严,穿上“律师袍”上街去行乞!

  我被津市法院为了“地方利益、法院利益”,澧县法院为了“法院间关系”的违法行为“套”住了的情况已反映两三年,近几个月来,我又向律师业务主管机关司法厅反映,请求保护执业律师的合法权利,又到省政法联合接访中心、省纪检接访处、省人大接访处等机关上访,都没结果,继又向常德中级法院再次申请对“(2007)澧民初字第86号高利贷案”进行“再审”,也无答复,只好通过《红网》向省领导求助!

  我在2003年12月接受律师事务所指派,承办从北京来长沙的杨某,要津市法院“返还财产”的案件时,未曾料到这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按《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从立案到赔偿结案仅需八个月时间的国家赔偿案,津市法院竟拖了近五年:2004年5月,津市法院作出《致害行为违法确认书》后,竟然不按《国家赔偿法》的明确规定进行赔偿;也不履行一年后的2005年6月,上级法院作出的《(2004)常赔字第12号国家赔偿决定书》;还不执行又过了一年半后的2006年12月,经肖捷副省长批示,常德市政府督办形成的《常德中院国家赔偿决定书执行协议》!一直拖到了2008年3月,这个县级市的基层法院突然改弦易辙,竟敢违背《最高院关于法院审理经济行政案件不应进行调解的通知》的精神,作为“赔偿责任人”竟然动用执行庭,以和当事人之弟协商“减少赔偿15万元,其余赔偿直付当事人之弟,完成赔偿”的“私了”的方式,停止经省市政府督办形成的《常德中院国家赔偿决定书执行协议》的执行!因该院减少赔偿的15万元的“依据”,来自于该院在1995年枉法裁判案件中的一个“伪证”,故津市法院此违法、违纪行为,不仅使这件早在1995年造成的“枉法裁判侵权案件”的不法状态,历经1998年的检察机关查办、2005年的上级法院决定、2006年的上级政府督办之后,仍得以顽固地存在下去,而且造成承办本赔案长达五年的律师不能依法结案,使律师事务所不能按《委托代理合同》从代收赔款中提取法律服务费,此案所有差旅费、办案费全由承办律师个人承担的恶果!我这个为办此案历经艰难五年,法理上虽获“胜诉”,却得不到法律服务报酬,垫光了我所有积蓄,经济紧张到连2008年度的律师年检注册费都交不出,只得黯然地退出律师执业。

  在津市法院不履行国家赔偿义务过程中,发生了澧县高利贷案:2006年6月,在北京工作的澧县人杨某,因津市法院逾期一年仍不履行国家赔偿责任,委托他在澧县的表兄黄某,以他在津市法院的这笔45万元国家赔偿款为“还款保证”,在澧县借款。黄某找到澧县于某协商好“借款3万,为期一月还款5万,逾期一天罚息1千”的令人咋舌的高利贷条件,从于某家中借到3万元后,带于某到长沙的律师事务所,找到津市国赔案承办律师,为借款人在津市法院的国家赔偿款的真实性作证明。承办律师不认识二人,经电话和北京杨某联系,证实二人的身份和来意后,劝阻他们不要借高利贷,但无效。鉴于国赔案不得执行的现状,担心杨某借不到钱会闹出什么事来,不得已答应他们的要求,证明国赔款的真实性并为他们代书了借据。

  2006年12月,承办律师在收到津市法院第一笔赔款5万元后,连律师事务所垫付了一年多的办案费用都不急着处理,就优先交杨某偿还澧县债务,但杨某没有用该款还债,引发本案。

  与津市法院相距仅十余公里的澧县法院,在此案判决中,竟然将该院已作了“财产保全裁定”、至关本案执行结案的、凡与“津市国家赔偿款”有关的直接证据“全部不予采信”,也不采纳我在答辩中(因“代书借据”这一律师业务行为,成了第二被告)要求法庭将接受杨某委托借款,并从借款中得到一万元好处费的黄某追加为被告,并对他们的高利贷违法行为予以“适当告诫”的建议,竟还将原告起诉的借款人杨某(第一被告),在不出庭、不答辩的情况下,判杨某“退出本案诉讼”;反将我这个不认识于某,更没向于某借一分钱,仅是因承办津市国赔案,经他们的要求,为杨某在津市法院的赔偿权利的真实性作证明,不得已为他们“代书”借据,最多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尊重法庭,带病赶来澧县应诉的第二被告,判为偿还于某借款本息的“借款人”!

  这个不仅使该院“财产保全裁定”失去作用、还要借款人“退出本案诉讼”不需还债的,明显违反法理、常理的判决,是个任谁一看就明白的“张冠李戴”错判,本不该发生,按“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法制原则,应该随时发现、随时纠正,但却在我一再以电话向该院反映“此判不妥,妨碍执行,敬望改判”之后没有反应,就在该判生效后的2007年9月,再以信函“申请再审”,仍没得反应,现已三年过去了,该错案不仅没得到纠正,还恶化到冻结我的退休账户!

  难道澧县法院真的不知道此判不妥吗?不是!据澧县和津市两法院执行庭传来的情况,澧县法院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多次到津市法院要求从澧县法院已作了“财产保全裁定”(冻结杨某国赔款15万元)中,划拨4万元执结该案,但被津市法院以判决书“主体不对”而拒绝。直到2009年,澧县法院确知津市法院动用执行庭和杨某胞弟协商“在扣杨某欠刘某的15万元后,余款20万直付杨某胞弟”的“私了”方式,对此国赔案“结案”之后,澧县法院原为照顾法院间“面子”,企求“判归判,执归执,实事求是的执行借款案”的条件消失后,才在2009年“以错就错”地来长沙对国赔案承办律师强制执行,证明澧县法院如此不顾法理、常理的判决,是为避免和津市法院履行国家赔偿的行为“撞车”、搞僵法院间关系而采取的变通办法,殊不知津市法院却不领这个情,终造成该高利贷案的判决难以执行的尴尬局面!我这个依法办案的律师,成为他们维护“法院间关系”的牺牲品!

  

  津市国赔案和澧县高利贷案,究其实都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规定明确,依法依理都极易处理的“小案”,但两家法院却为法院利益、法院间关系,滥用法院权力到了肆无忌惮、拍案惊奇的程度!这类现象,在基层法院不仅存在,还习定自然、见惯不惊,对社会危害甚烈,且有汜滥趋势。以津市国赔案“源头”为例,该法院在1995年为了法院一点经济利益,竟然同意法官“远征深圳”枉法裁判案中的违法侵权行为,其违法状态,从1995年持续到2008年,竟然长达十三年,以至到现在又为了“减少赔偿15万元”的法院利益,加剧了违法!难道只有我这个承办律师才清楚?为什么没有单位出面管一管!这种“按法院的需要,随意执法”的基层法院行为,对国家的法制建设十分有害! 

  一个冤假错案的社会危害超过十个刑事犯罪!不要看当前“涉法涉诉”上访人群那么多,成了各级政府头痛的社会顽疾!细析之后就会发现,多是因“斗米之争”或“与民争利”、任哪一级政府和法院“稍有公正之心”就可解决的小纠纷,终被一些“地方利益、法院利益、单位间关系”搅得一团乱麻,事后国家付出大量的行政资源、司法资源仍难以解套,造成百姓难以承受的生活困难和“讼累”!能怪百姓不理解政府吗?还是以津市国家赔偿案、澧县高利贷案为例:津市法院在1995年侵占公民45万元,到十年后的2005年,上级法院决定“赔偿”的仍是45万元,津市法院已占了大便宜,却不赶快“返还”,直拖到了2008年,津市法院又说要“实事求是,减少赔偿15万元”只赔30万,这个不惜损害国家司法律师制度来维护津市地方利益的目的,在津市市委办公室的支持下也达到了,怎么就不能也“实事求是”地从给当事人(借款人)之弟的赔偿款中拿出4万元给当事人还债,协助澧县法院执结借款案,以化解澧县的高利贷纠纷呢?难道说,津市法院还嫌1995年该院的枉法裁判造成的后果,乱得还不够!

  我为如此荒唐的两个小案件,竟然反映了两三年,如此明显“执法却违法”的法院行为,却得不到组织应有的关注,更得不到纠正!连我这个知法懂法,严格按法律规定办事,年近七十“从心所欲不逾矩”的律师,都被法院“套住了”的法制环境!社会能够“息诉息访”吗?能有稳定吗?一个“依法办事行不通”、“好事做不得”、正直人挨整的社会,能有希望吗?

  现年关将近,日子一天比一天难捱,只好向省里领导反映,请求帮助,要求如下:

  一,要求津市人民法院按经常德市政府督办形成的《常德中院赔偿决定书执行协议》,履行国家赔偿义务机关责任。

  二,要求澧县法院按“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法制原则,对(2007)澧民初字第86号借款案判决进行改判。

  三,要求澧县法院在纠正本错判过程中,先“中止”对上访人的执行行为,解除对上访人的社保账户冻结。

  

  求助人:严志成(律师执业证号:180094110228)

  联系电话:13975127813

  2010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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