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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中院执行局对房产未经拍卖程序直接处理
时间:2011-01-20 11:22:59来源:[标签:出处]作者:游侠
  我公司(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谷英贸易有限公司)与星宇公司工程结算纠纷一案,经湖南省高院(1999)湘民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已下达并发生法律效力。我公司不服,向湖南省检察院提出申诉。同时,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已依法立案抗诉,并向省高院下达了湘检民建字第01号暂缓执行建议书,抄送到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件争议较大,又有上级法律监督机关建议的民事纠纷案,理应裁定暂缓执行。可是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刘波等人不但不裁定暂缓执行,而且采取快速动作,严重违反程序,将我公司临街门面以1350元/㎡的低价评估未经拍卖程序直接处理给申请执行人,给我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具体违法情节如下:

  一、评估程序不当,有意避开我公司。

  依据房地产评估:“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中心在委托评估时,既未通知我公司参与评估,且在评估结果出来两个月后才将其结论告知我公司。

  二、低价评估,故意坑害我公司。

  1、根据1998年5月16日,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评估事务所给我公司本宾馆的总评估价值为平均1900元/㎡,抛开房地产增值与楼层差价不谈,其价格相关550元/㎡,而现在岳阳市火车站繁华路段底层门面实际售价达5000多元/㎡。

  2、从现实状况看,我公司出租给康星大药房,每月租金36元/㎡。而岳阳资产评估行给我公司底层101#~109#的九个门面评估价12元/㎡,他们是按年纯收入=年总收入-年总成本,通过所谓的市场指导价(但是岳阳市开发区根本就没有这个市场指导价的文件)确定该门面租金年收入为年总成本计算的。这种计算方法极不合理,显失公平。

  3、与相邻单位比较,相距咫尺之远的泰和实业公司卖给蒙相实业有限公司二楼价格为2590元/㎡。

  现在,岳阳市火车站繁华路段一层门面售价5000元/㎡,按岳阳资产评估行这样计算,我公司每平方米损失3650元,296平方米共计损失108万元。

  三、徇私舞弊,不予重新评估,剥夺我公司合法权利。我公司提出要重新评估时,他们仍置之不理,一意孤行,故意违反程序,剥夺我公司的申请重新司法鉴定的异议权。

  四、不经拍卖,直接处理给申请执行人,程序严重违法。

  1996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财产无法委托拍卖,不适于拍卖或当事人双方同意不需要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或自行组织变卖。”本案的执行标的是房地产。既不属于无法委托拍卖,又不属于不适于拍卖,更不是当事人不同意拍卖。而是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滥用职权,执法违法,不搞拍卖,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将九个临街门面直接处理给申请执行人,其中奥秘不言而喻。

  五、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冒充其妻办理过户手续。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湘检民建字第01号暂缓执行建议书抄送到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天,执行员刘波带着执行申请人的爱人苏红兵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房产局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开发区发现该房屋争议较大,拒绝办理过户手续。执行员刘波又带领苏红兵到岳阳市房产局拉关系,走后门,突击办理。该房产过户手续应在开发区房产局办理,而刘波跨越地域管辖,弄虚作假,说:“苏红兵是我的老婆,请照顾一下,帮忙办理。”岳阳市房产局的同志信以为真,假戏真唱,就帮忙办理了过户手续。

  依据人民法院处理抵押房地产的程序只能是拍卖,这是排他性的钢性规定。而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员刘波等人在执行过程中,徇私枉法,首先故意压低评估价格,不与重新评估,不经拍卖程序,未经拍卖程序直接处理给申请执行人;最后,带着别人的爱人冒充自己的妻子找关系快速办理过户手续,严重践踏了公正、公平、公开的办案原则,是司法腐败的极为严重的表现。事情发生后,我公司多次向中级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提出要求违法确认、申诉,并多次找到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杨太平院长,杨院长多次答应但每次最后都杳无音信,至今都未能获得解决。我公司强烈要求,严肃查处岳阳市中级法院执行人员刘波等人弄虚作假、徇私枉法的行为,对违法执行给申请执行人的房产执行回转并进行违法确认,赔偿报告人的所有损失,但都未得到答复,因此不得不求助于网络媒体予以监督。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谷英贸易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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