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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法制主任办不依法行政、强词夺理
时间:2017-09-13 02:22:23来源:作者:
益阳市法制办主任曾戈彬不依法行政强词夺理掩盖真相

  红网百姓呼声栏目组:

  本人周台纯(组集体山林被村委侵占事件委托代理人),女,家住益阳市桃江县桃花江镇道关山村首泗湾组。2017年7月2日,本人以《益阳市政府法制办主任作出违背事实的行政复议》为题,在湖南红网〈百姓呼声〉栏目揭露了益阳市政府法制办主任曾戈彬因我组集体林地被非法侵占事件而作出违背事实的行政复议的真实情况。7月7日,益阳市政府法制办在红网公开作出回复,但回复内容完全是不负责任,强词夺理!

  一、复议机关处理结果

  1、首泗湾组入股分红山到底是老屋冲,还是老屋巷子这一争议焦点,桃江县政府未查实,护短,首泗湾9亩老屋冲茶山有林权证为凭,入股原道关山大队茶场分红,而老屋巷子林地的存在,并在村委708.5亩林权证中没有一张老屋巷子的林权证,为此争议,原益阳法制法办廖主任亲自来到道关山村,邀请林农等人查看老屋巷子山是否存在,但没有看到这块山地所有就没有老屋巷子的林权证。复议机关言道入股9亩茶山说是找平,请问曾戈彬既然找平,为什么分红给我组,矛盾重重。

  在2015年3月5日审查期间,要村委和县政府交证据和材料,他们交不出来,老屋巷子是李建华与县法制办勾结捏造这一山名,混淆黑白,与否理邪说撑腰。

  2、关于集体茶场的存在和来历

  集体茶场和竹山等等共有708.5亩林地,是人民公社刮共产风而来,在1960年《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中,决定对劳动力土地耕畜、农具必须固定给生产小组(现在的村组)使用,明显包括林地、茶山、良田,规定生产大队(现村委)没有任何东西,而道关山 村的708.5亩林地是谁固定得村委的呢?这是村集体经济吗?利用刮共产风霸占人民林地708.5亩林地,不经全村村民同意,那与旧社会的地主恶霸抢占农民土地又有什么区别呢?当时组建茶场有3次,前两次由各组平均出林地,组建茶场不分红,那么在1996年前后茶场已垮,理应把茶山退还给各组,而李建华在2008年组织党员队长召开会议,决定给村上,不通过村民大会决定?为什么?因为开组长会,吃饭发工资,没有钱,村干部乱开支,没有钱就霸占这些林地来作开支,茶场林地也是各组的村民的,根据“四固定”精神,只有组集体经济是合法的,村没有集体经济,708.5亩林是村委征收组民的?还是租得村民的?708.5亩林地组民没有同意留给村上,这是村经济吗?这合法吗?这样的集体经济而被你们县、市两级政府喊得价天响,可见法制是空话,而在2011年期间,道关山村委把708.5亩林地填证权原归村委,真是欺人太甚,“四固定”时期属全村村民的,而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集体和集体、集体和个人、个人与个人发生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以“四固定”时期确认权属为依,请问桃江县人民政府与桃江县林业局帮助村委抢占农民林地708.5亩,什么依法办案,依法行政,公平公正,成为他们的口号,成为他们的遮丑布,而益阳市法制办大吹大擂他们在维护集体经济,而益阳市法制办助纣为虐,干部与干部,成为抢占犯罪的帮凶。

  三、原道关山村民林地被霸占服输吗?

  市人民政府【2015】6号行政复议是合法的,切实维护原道关山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村民深表感谢,廖主任好干部,唯独桃江县人民政府不服,2015年10月,县法制领导和夏志红来村召开村民大会,到会群众一致认为708.5亩权属应到组上,不应归村委,而李建华支书、桃江县政府、桃花江镇镇政府认为到会人数不多,无效假如,那天村民认为应留到村委,他们会说无效吗?曾戈彬言道桃江县政府以及桃花江镇政府人为该案争议山山林权属不确定,不能按(2007}15号文件精神,由村民大会表决吗?请求对争议山重新进行确权,发神经:在2015年3月5日受理后,要桃江县政府、道关山村交出“四固定”时期708.5亩山属村委的证据和材料,而村委没有,还要重新确权?有什么意义(708.5亩,含9亩老屋冲茶山)。原道关山村60%以上户主签名盖章要回708.5亩权属属村小组,为此上访8年多久的时间,可见民告官比登天还难。

  道关山村亦认为不能对所有村集体茶场和其他山林表决,只能针对争议山进行表决,否则会引更大的纠纷,且鉴于当时的情况,村民大会难以召开,实际上在2015年10月又开了村民大会,为什么讲假话欺骗人民,道关山村想继续霸占708.5亩山林,吸民血,吃民肉,而得到曾戈彬的支持主益阳市政府个别官员支持,认为708.5亩不属本案,一开始首泗湾组就将708.5亩列入本案,因我组也有约80亩林地。

  四、第三次行政复议决定是错误,是违法的

  曾戈彬所言2015年、2016年两个行政复议,监督桃江县政府及三人,落实执行益府行政复议决定,多次复议实践上是明修栈道,暗渡陈仓,暗暗与桃江县法制办主任杨锦人勾结,由桃江县林业局出面搞假证据、假材料,请问曾戈彬在2015年3月5日受理,要桃江县政府及第三人交证据材料,为什么没有,因为李建华没有串通勾结村民作伪证,所以拿不出证据和材料,请问曾戈彬,那么多假证据,有一个证据证明708.5亩林地属村委,因为曾戈彬明知没有,所以决定“老屋冲”茶山之外的山林归属问题,与复议问题,没有关联性决定,不予审查,曾戈彬原形毕露,包庇村委霸占人民林地,唆使桃江县政府又搞一次错误的行政决定,恶霸地主抢占人民土地有百年之久的,几十年之久的,打倒他们把土地从他们手中抢回归还给农民,村委霸占人民林地708.5亩,长达56年之久,在号召反群众身边“四风”问题中与民争利,不查处与民争利之为吗?可见文件在曾戈彬眼里置若网闻。

  曾戈彬不深入调查,不像廖主任一样,来到我村实地调查,听信村委李建华和县林业局胡言乱语,说对我老屋冲茶山进行找平平衡,那一座山找平给原老屋湾组(现与首泗湾组合并)老屋巷子林地的林权证在哪里?请拿出来。老屋冲茶山林地9亩,经桃江县林业局山纠办认定,“四固定”原老屋湾组,并有许多老人原村干部证明“四固定”时期各我组,而9亩林权证在村委,搞伪证、搞证明,老屋巷子山找平于我组,老屋巷子林权证在哪里,请拿出来,曾戈彬拿不出来,以上证据,我就告曾戈彬不作为,乱作为,至于曾戈彬自称上向省市纪委,省法制办汇报,自吹都 认为他办理此案,实体程序都符合法律规定,王婆卖瓜,自买自夸,敬请关心红网的人和上级各级领导关注此案调查,如果我说有假话,愿接受处罚,如果属实,一定要查曾戈彬不作为,乱作为,请求纪委查处此案,此案是原道关山村800多人的权属问题,加强党的建设,查处不作为,乱作为之行,曾戈彬之行为体现官官相护,违法乱纪,必须查处。并查处桃江县林业局在2011年凭什么证据将708.5亩林地林权证填发给道关山村委,这样的领导与曾戈彬必须查处!

  附:益阳市政府法制办的所谓《情况说明》

  关于周台纯反映我办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存在问题的有关情况的说明

  红网百姓呼声栏目组:

  根据周台纯反映我办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存在问题,现就该案件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周台纯系桃江县桃花江镇道关山村首泗湾组村民,桃江县桃花江镇道关山村首泗湾村民小组(以下简称首泗湾组)与桃花江镇道关山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道关山村)就座落于该村“老屋冲”的茶场发生权属争议,首泗湾组于2013年10月30日申请桃江县政府处理,桃江县政府经调解无效后,于2015年2月6日作出桃政决字〔2015〕1号行政处理决定,确认桃江县桃花江镇道关山“老屋冲”茶山林地所有权及使用权属桃江县桃花江镇原道关山村八个村民小组全体村民所有。首泗湾组不服,委托周台纯于2015年2月28日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一、复议机关处理结果

  我办于2015年3月5日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桃江县政府所作的行政处理决定存在如下问题:

  1、首泗湾组入股分红山到底是“老屋冲”还是“老屋巷子”这一争议焦点桃江县政府没有查实;

  2、桃江县政府所作处理决定调查事实与处理结果不一致,既承认首泗湾组将包括争议山在内的部分山林入股(入股山林所有权不发生变化)村集体茶场,却又将争议山确权给村集体;

  3、村集体2008年以党员、组长会议的形式处置集体茶场不符合湘发(2007)15号文件精神;

  4、本应村集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由村民自治议决的事项,无须桃江县政府作出处理决定,桃江县政府所作处理决定超越职权。

  鉴于上述存在的诸多问题,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于2015年6月5日作出益府复决字〔2015〕6号行政复议决定,其决定内容如下:

  1、撤销桃江县人民政府所作的桃政决字〔2015〕第1号行政处理决定。

  2、责成桃江县政府指导和督促道关山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所含争议山的村集体茶场依法处置。

  二、桃江县政府对益府复决字〔2015〕6号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作出后桃江县政府一直未落实,首泗湾组代理人周台纯多次到市法制办及政府督查室反映,要求桃江县政府严格按照复议决定落实,我办亦多次督促桃江县政府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桃江县政府以及桃花江镇人民政府认为该案争议山山林权属不确定,不能按湘发(2007)15号文件精神由村民代表大会表决,请求对争议山重新进行确权。道关山村亦认为不能对所有村集体茶场和其他山林进行表决,只能针对争议山进行表决,否则会引起更大的纠纷,且鉴于当时的现状,村民代表大会难以召开;

  桃江县政府一直未落实益府复决字〔2015〕6号行政复议决定,桃江县政府于2016年8月10日向市政府书面请示《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请求批准对桃花江镇道关山村村办茶场权属纠纷案依法实施行政确权的请示》(桃政〔2016〕44号)(以下简称请示),提请市人民政府修正益阳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6月5日作出的益府复决字〔2015〕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第二条决定内容,要求重新对争议山进行确权。

  三、我办的处理意见

  我办对桃江县政府的《请示》内容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就《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湘发〔2007〕15号)文件精神的理解及该案的处理与桃江县政府以及周台纯一起到省林业厅进行了专门的咨询和汇报,省林业厅相关处室口头答复,执行该文件的前提是山林权属清楚,村民不能对权属不清的经营权问题进行表决,权属不清的要按照林木、林地权属处理规定进行确权。随后我办对原复议案件重新进行审查,认为对于首泗湾组入股村集体茶场的山林到底是争议山“老屋冲”还是道关山村所述的“老屋巷子”,首泗湾组与道关山村持不同意见,且桃江县政府所作的桃政决字〔2015〕第1号行政处理决定并未查实,该争议山确实存在权属争议。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湘发〔2007〕15号)文件精神,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前提必须是产权明晰。而该案中产权不明晰,不宜按照湘发(2007)15号文件精神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对所含争议山的茶场进行处置。我办同意桃江县政府的请求,对争议山先行确权,并于2016年8月24日向市政府领导呈报了《关于〈桃江县政府关于请求批准对桃花江镇道关山村村办茶场权属纠纷案依法实施行政确权的请示〉的有关情况汇报》,建议撤销市人民政府益府复决字〔2015〕6号复议决定中的第二项,责令桃江县人民政府依法重新处理该山林权属纠纷。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在汇报材料批示同意我办的处理意见。

  四、第二次作出复议决定的情况

  我办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因益府复决字〔2015〕6号行政复议决定中部分内容与《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湘发〔2007〕15号)(见附件十一)文件精神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条的规定,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9月7日作出撤销益府复决字〔2015〕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决定,并就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事项由市人民政府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2016年9月7日,市人民政府重新作出益府复决字〔2016〕22号行政复议决定,其内容为:一、撤销桃江县人民政府所作的桃政决字〔2015〕第1号行政处理决定;二、责令桃江县人民政府对争议山依法重新作出处理。复议决定作出后,周台纯所在的组以及村上均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桃江县政府重新进行调查后,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桃政决字〔2016〕第2号行政处理决定:争议林地桃江县桃花江镇道关山村“老屋冲”茶山林地所有权属桃江县桃花江镇道关山村集体所有。周台纯所在组不服,于2016年12月30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五、第三次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

  周台纯所在组对桃江县人民政府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的桃政决字〔2016〕第2号行政处理决定不服,于2016年12月30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我办于2017年1月3日受理后,经过认真慎重的审理,认为周台纯所在组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所述的除争议地“老屋冲”茶山之外的山林归属问题与复议事项没有关联性,决定不予审查。另外原道关山村于1968年开始分批次组建的“道关山茶场”集体经济组织符合当时的政策规定,且对争议地“老屋冲”茶山已按当时的政策进行了找补平衡,其林地所有权应属原道关山村集体所有,桃江县人民政府所作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作出益府复决字〔2017〕1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桃江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桃政决字〔2016〕第2号行政处理 决定。

  我办多次将该案向省、市纪委和省法制办汇报,省法制办已经书面回复周台纯。省、市纪委和省法制办认为我办处理此案,实体、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

  益阳市政府法制办

  2017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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